当事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432301××××××××3527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朝阳办事处江家坪村第二村民组
联系电话:159××××0311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5时35分,在资阳区资江西路临兴街社区对面路段的拆迁区域空地上违规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焚烧面积为4平方米。因涉嫌污染大气环境,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四张。证明当事人露天焚烧祭祀用品的现场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3、《调查问询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20日15时50分,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取得《调查问询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2020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节第三款,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开户行:建行资阳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