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益阳市×××××××××家具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赫山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432321×××××××××878
经查明,2020年9月16日,当事人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及白马山路路段的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了5张“金虎家私”的广告。因涉嫌违规张贴广告影响市容市貌,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取证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在公共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广告的情况;
2、《现场检查笔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6日和2020年9月17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3、《调查问询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7日,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问询调查,取得《调查问询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4、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2020年9月1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不需要复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对广告主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依据《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一)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公共广告张贴栏以外的地方张贴、书写广告,属于第一次,且张贴小广告10张(或者书写小广告5处)以下的,逾期未清除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清除,或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人员清除,清除费用由广告主承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9662000018010003234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资阳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