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
身份证号:430902×××××××××538 联系电话:150××××××08
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村民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14日和8月17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关濑路靠近益沅公路交汇处路段的马路上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用的马路面积为长2m、宽1m,共计2㎡。当日我局予以立案,此案现已调查终结。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针对当事人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4日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执法文书送达回执证明当事人已签收;
2、2020年8月17日拍摄的现场取证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拒不改正并继续违规摆设摊点、占道经营的现场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7日在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4、《调查问询笔录》一份。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8日10时42分,在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直属大队办公室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问询,取得《调查问询笔录》一份,当事人签字证实该违法行为系当事人所为;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2020年8月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后,当事人提出不需要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依据《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第二节第六款,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500.00)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期限与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开户行:建行资阳支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关于“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