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89号
发布时间:2020-11-24 15:12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89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华润厨具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LMG6L75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30号

经营者:陈小丽

身份证号码: 43090319890210****

联系电话:187****945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30号

在2020年省局组织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中,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法定检验机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质量抽样检测工作。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30号由当事人销售的快速电热水壶〔型号/规格: JT-1520A〕进行了随机抽样封存,并将抽取的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快速电热水壶样品数量:2个(1个检样,1个备样),抽样基数24个;检验依据:GB 4706.1-2005、GB 4706.19-2008;检验结论:产品质量综合判定:经抽样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 、GB 4706.19-2008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TXZJ/JD20200403197;出具日期:2020年4月12日。

本局于2020年7月13日依法将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TXZJ/JD20200403197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的快速电热水壶冒充合格快速电热水壶进行销售。本局依法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5月9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LMG6L75),经营者:陈小丽;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华润厨具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东路330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厨具、小家电销售。

另查明:上述快速电热水壶是益阳本地别人送货上门的,以28元/个的价格购进快速电热水壶24个,上述快速电热水壶成本共计672元,然后置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7月13日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己将购进的上述快速电热水壶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30元/个,销售货款为720元,获得利润48(720-67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TXZJ/JD20200403197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和《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快速电热水壶进行抽样检测的过程和所检验的上述快速电热水壶(型号规格JT-1520A)的检验项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 、GB 4706.19-2008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电热水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等情况。

2.当事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复印件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经营者的身份。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上述快速电热水壶,本局执法人员会同山东腾翔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快速电热水壶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快速电热水壶的来源、数量、进销价、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9月24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199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快速电热水壶冒充合格快速电热水壶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二)项裁量基准“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因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你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快速电热水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8元;

2、处罚款14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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