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发布时间:2020-10-13 17:01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2019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资阳区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抢救及丧葬费用)。

事故发生后,资阳区应急局未收到任何关于此次事故发生情况的上报信息。迎风桥镇人民政府就赔偿问题进行了调解,调解协议未成,赵某阳家属方将易某民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仍未解决双方纠纷,2020年5月初,赵某阳家属方将事故举报至市、区两级应急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益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资阳区迎风桥镇“10·23”一般事故挂牌督办的通知》的有关规定,2020年7月21日,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局牵头的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资阳区应急局总工程师刘国华担任,资阳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市监局、区总工会、迎风桥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人参加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走访了解、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查阅资料、收集相关书证及事故现场照片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19年10月23日上午11时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益阳市资阳区丰产家庭农场易某民家中。

(三)事故责任单位:益阳市资阳区丰产家庭农场。

(四)事故类别: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五)事故伤亡人数:死亡1人。

(六)直接经济损失:8.1万元(抢救和丧葬费用)。

二、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益阳市资阳区丰产家庭农场,申请者:易某民,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左家仑村八字门组,注册号:430902**016****,执照类别:家庭经营,管辖工商分局:迎风桥市监所,核准日期:2014.05.19,开业日期:2014.05.19,资金数额:10万元,执业门类:农、林、牧、渔业,行业代码:稻谷种植,经营范围:稻谷种植及销售。

(二)有关人员概况

易某民,男,汉族,1970年11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户籍地址:迎风桥镇新塘村马家桥组,是该事故发生地丰产家庭农场经营者,承包千余亩农田,主要从事粮食种植。

死者赵某阳,男,汉族,1975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0119**********,户籍地址:迎风桥镇黄花仑村北风头村民组。

(三)其他情况

1、事故烘干机、生物颗粒炉及相关使用情况

易某民于2019年9月11日从湖南精创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精创公司)购买谷物烘干机(型号5H-20T),生物颗粒炉(型号20WK),共111400元,于2019年9月18日,在迎风桥镇新塘村马家桥组交货,并签订合同。交货后,谷物烘干机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能正常使用。但易某民为了方便将烘干后的稻谷直接放入粮仓,私自将出粮管道改设到屋顶上,改变了出粮管道本来角度(烘干机出粮管道正常是从烘干机顶端垂直向下输出),导致管道容易堵塞。易某民在将谷物烘干机管道改装后的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出粮管道堵塞的情况,湖南精创公司曾派专业人员上门对出粮管道进行疏通,并将被改装的出粮管道从屋顶撤下,恢复至原样,当场提醒易某民不允许私自改装出粮管道架设方式,防止出粮不畅、防止管道经常堵塞、防止烘干机不能正常使用。

2、易某民与赵某阳帮工情况

易某民与赵某阳是亲戚关系,两人平时往来频繁,易某民经常邀请赵某阳到家中帮工,且未谈及薪酬问题。易某民家中粮食烘干机出粮管道堵塞的问题,赵某阳清楚,出事之前赵某阳来帮工遇到粮食烘干机出粮管道堵塞都是赵某阳上去进行疏通。

(四)政府相关部门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23日,事故发生后,迎风桥镇综治中心干部郭少军、陈志合,迎风桥新塘村村务中心干部王文宪、郭孟龙都赶往了益阳市人民医院,并参与协调死者赵伯阳的善后事宜。

三、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10月23日7:30左右,易某民请赵某阳、谢某青夫妇、刘某林、刘某初等8人在迎风桥镇的爱民酒家吃早餐,其间赵某阳、易某民等5人饮用牛栏山白酒两瓶。早餐后10:30左右,易某民邀请赵某阳、谢某青夫妇及刘某林等人去家中从事帮工工作,刘某林随赵某阳夫妇先到达易某民家中,到易某民家后,赵某阳就通过楼梯爬上屋顶去疏通出粮管道(易某民并未安排赵某阳疏通出粮管道)。易某民在10:40左右到家,此时赵某阳正从易某民家中楼梯爬上屋顶疏通谷物烘干机出粮管道,期间易某民和赵某阳妻子都嘱咐赵伯阳注意安全。11时许,易某民母亲发现赵某阳摔到了屋后屋檐下的排水沟里,头部受伤,刘某林马上拨打了120,后经益阳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二)救援及现场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最先发现赵某阳摔下来的是易某民的母亲,摔在易某民家屋后,谢某青赶到事故现场,抱着赵某阳的头,地上一摊血,当时赵某阳已神志不清,立即拨打了120。益阳市人民医院医生11:20到达现场,查患者当时已神志不清,大动脉脉动消失,考虑高空坠落多发伤心跳呼吸停止,立即予以持续胸外心脏按压,于11:36达到益阳市人民医院急诊,抢救无效,12:33宣布死亡。

(三)善后处理情况

2019年10月24日,迎风桥镇人民政府就“赵某阳在帮工期间意外死亡的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在主持人的组织协调下,最终易某民提出赔偿主体为机器生产、销售方,自己可以适当给予补偿慰问,赵某阳家属方表示不接受。双方未能就此纠纷达成协议。赵某阳妻子谢某青等因不满协议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13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依法适应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2020年4月13日,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易某民、杨某花(易某民妻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5857.5元。2、驳回原告谢某青、赵某斌、杨某春等人其他诉讼请求。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赵某阳安全意识淡薄,在从事登高作业的过程中,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缺乏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且酒后作业,加之当天阴雨天气,屋顶湿滑是导致此次高处坠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易某民在明知赵某阳早餐饮酒,不宜从事帮工,仍邀请赵某阳为其提供劳务,发现赵某阳爬上屋顶去疏通出粮管道后,未及时制止其危险作业行为,消除事故隐患不及时。

2、赵某阳高处作业未佩戴应有的劳动防护用品,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易某民未监督、教育帮工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易某民为图方便私自改变粮食烘干机出粮管道位置,将出粮管道加长并改变原有出粮角度,转接于屋顶之上。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帮工人员违规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赵某阳,在帮工过程中未做好应有的安全防范,明知酒后提供劳务会降低自身对外界风险的评判及自我保护能力,依然前往帮工以致不慎坠落身亡,对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赵某阳在事故中身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易某民,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经营者,邀请赵某阳、谢某青到家从事帮工工作,事先并无报酬方面的约定,赵某阳在帮工过程中身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由接受帮工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接受帮工方的赔偿责任。易某民明知受害人赵某阳早餐饮酒,不宜从事帮工的情况下,仍邀请赵某阳为其提供劳务,且易某民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易某民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资阳区应急局给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类似事故重复发生,提出如下建议:

(一)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及经营者易某民。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帮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帮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二)区农业农村局。一是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力量深入村组、农机作业场所、农业合作社,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机作业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农业机械安全宣传教育。二是加强安全监管。大力开展农机安全大检查,强化农机执法力度,针对农村面大、量广、农机分散、流动性强等特点,经常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农业合作社、农村道路、田间场院开展执法检查,查纠违章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三)迎风桥镇人民政府。一是落实好安全生产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安全教育、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有效提升全民安全常识和安全意识。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民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加大对辖区内农民工作业,务工,帮工活动等现场的安全隐患排查,严防类似事故的发生。二是规范事故信息报送制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

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伤亡人员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住址

伤亡情况

赵某阳

44

资阳区迎风桥镇黄花仑村

死亡

 

 

 

 

 

 

 

 

 

 

 

 

 

 

 

 

 

 

 

 

 

 

 

 

 

 

 

 

 

 

 

 

 

 

 

 

 

 

 

 

 

 

 

 

 

 

 

 

 

 

 

 

 

 

 

 

 

 

 

 

 

 

 

 

 

 

 

 

 

 

 

 

 

 

 

 

 

附件2:

迎风桥镇丰产家庭农场“10·23”一般高处坠落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序号

项      目

金额(万元)

备注

医疗及丧葬费费用

8.1

 

歇工工资及伤残赔偿费

/

 

补助及救济费用

/

 

 

 

 

 

 

 

 

现场抢救费用

/

 

清理现场费用

/

 

处理事故的事物性费用

/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

 

 

 

 

 

 

 

 

 

 

 

 

 

合    计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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