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43号
发布时间:2020-09-15 10:51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143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槟榔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经营者:段**

身份证号码:4323011967********

联系电话:138****2805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

2020年5月13日,本局对位于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共摆放有82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蓝色妖姬)待售,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于2020年5月13日对置于当事人门店内尚未售出的上述82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蓝色妖姬)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6月12日,因情况复杂,本局依法将上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2020年7月10日,本局依法对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予以解除。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7月30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N******),经营者:段**;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槟榔批发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4年5月26日;经营范围:食品批发兼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当事人于2018年7月12日经原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经营者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段记槟榔批发店;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4323011967****456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连香;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一楼;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大桥综合批发市场一楼;主体业态:食品销售经营者(零售);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3年7月11日。

另查明:因当时市场槟榔货源紧缺,为减少进货成本获取利润,从2020年4月开始,当事人通过联系供货商后送货上门的方式购进1200包“口味王·和成天下”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槟榔置于当事人的门店并对外销售。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当事人购进了上述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的“蓝色妖姬”槟榔1200包,进价是6.5元/包。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支付凭证和进货票据,也没有查验供货者相关证照和资质。截止本局立案后调查时,当事人共售出上述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的 “蓝色妖姬”槟榔1118包,销售价是7元/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包装标签标识不全“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货值金额是8400(1200×7)元,当事人共获利559[(7-6.5)×1118]元。同时,当事人没有建立进销台账。

再查明: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在当事人门店和仓库检查时扣押的82包蓝色妖姬“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都只有内包装,没有外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配料表等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具备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资质。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3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将上述82包包装标签标识不全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存放在当事人的门店并对外进行销售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15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的来源、进货渠道、进货数量、进货时的包装样式、进价、销售价、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5.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局提交的《关于申请减轻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8月4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141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是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其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而当事人销售上述“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没有外包装,包装上没有标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中《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和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万元,并处 5000 元到 2 万元罚款;货值 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本局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59元;

2.没收上述82包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口味王·和成天下”槟榔(蓝色妖姬);

3.从轻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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