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益资)应急罚〔2020〕H077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 职务: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13********5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周**,专职电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1日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益资)应急检记〔2020〕H077号}。证明该公司:专职电工(周**)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持证上岗。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1日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下发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资)应急责改〔2020〕H077号}。证明该公司:专职电工(周**)在该公司工作一年多,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持证上岗。
证据三: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杨**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在专职电工是周**,负责该公司的机器设备维护和电气线路的检修维护。
证据四:对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专职电工(周**)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周**在该公司负责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电气线路的检维修,签订了劳动合同。从2019年4月入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过期,发证机关是常德市劳动局。
证据五: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杨**是湖南****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
证据六:劳动合同一份,证明周**是该公司的电工,从2019年4月入职。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资阳支行 ,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 48************4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6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