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7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建材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M******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大毛坪组
经营者:宋*
身份证号码:43090219891004****
联系电话:186****9510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大毛坪组
2020年4月17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到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大毛坪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厂房内有2条用于生产加工冷轧带肋钢筋的生产线,现场有1名工人正在生产冷扎带肋钢筋,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生产冷轧带肋钢筋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6月26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资阳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M******),经营者:宋坤;名称:益阳市资阳区**建材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大毛坪组;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4年06月30日;经营范围:建材(不含硅酮胶)批发兼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属于建筑用钢筋,是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当事人从2020年4月12日起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冷轧带肋钢筋,自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共生产冷轧带肋钢筋3吨,生产成本为2100元/吨,销售价格为2200元/吨,已全部售出。货值金额为6600(2200×3)元,获利300[(2200-2100)×3]元。同时,当事人未建立生产销售明细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身份证照片打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打印件四份,证明当事人在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白鹿铺村大毛坪组的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冷轧带肋钢筋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7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冷轧带肋钢筋的时间、成本、销售价格、货值金额、获利和整改情况。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在网上下载的《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目录》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属于建筑用钢筋,是纳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26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停止生产冷轧带肋钢筋。
6.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产品召回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组织召回当事人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但无法召回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5月28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72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冷轧带肋钢筋(产品类别 建筑用钢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和第六十九条“个体工商户生产或者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当事人无证生产的冷轧带肋钢筋已全部售出,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冷轧带肋钢筋,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99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