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98号
发布时间:2020-07-22 10:07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98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不锈钢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塘村*号

经营者:高**

身份证号码: 43230119720720****

联系电话:182****3583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塘村*号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法定检验机构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采取定向监测方式,开展2019年流通领域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质量抽样检测、质量判定工作,对湖南省范围内流通领域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进行了专项抽样检测。2019年10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工作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白鹿铺社区大毛坪组由当事人销售的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型号/规格: 201 25×25×0.08mm〕进行了随机抽样封存,并将抽取的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南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样品数量:6支×1000mm(3支检样,3支备样),抽样基数1.2吨,样品等级:合格品;检验依据:Q/ZHD 1-2019《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尺寸:边长25±0.20;壁厚0.8±0.07;检验结果:边长 25.52~25.82;壁厚0.48~0.52;化学成分: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尺寸、化学成分项目不符合Q/ZHD 1-2019《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湘检C2019-J46881;出具日期:2020年1月14日。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型号/规格:SUS304Φ19×0.4mm〕进行了随机抽样封存,并将抽取的样品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南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进行检测。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样品数量:6支×1000mm(3支检样,3支备样),抽样基数1吨,样品等级:合格品;检验依据:YB/T 5363-2016《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标准要求:尺寸:外径19±0.20;壁厚0.4±0.05;检验结果:外径19.00~19.06;壁厚0.24~0.05;单项结论:不合格;化学成分: Ni 8.00~11.00;Cr 18.00~20.00;检验结果:Ni为7.79,Cr为17.58;单项结论: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尺寸、化学成分项目不符合YB/T 5363-2016《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湘检C2019-J46882;出具日期:2020年1月14日。

本局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将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湘检C2019-J46881和湘检C2019-J46882的《检验报告》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

当事人涉嫌以不合格的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冒充合格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进行销售。本局依法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9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2MA4*******),经营者:高**;名称:益阳市资阳区**不锈钢经营部;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龙塘村*号;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不锈钢制作、膜结构制作、流水线制作;五金及塑胶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从佛山市三水区白泥镇兆华达钢管厂以每吨1300元的价格购进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2.2吨,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共计2860元,然后置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销售。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0月9日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购进的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全部销售完毕,销售货款为3520元,获得利润660(3520-286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移送处理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湘检C2019-J46881和C2019-J46882的《检验报告》《送达回证》和《抽样记录》各一份,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进行抽样检测的过程和所检验的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型号规格SUS304Φ 19×0.4mm)的检验项目尺寸、化学成分项目不符合YB/T 5363-2016《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型号规格201 25×25×0.08mm)的检验项目尺寸、化学成分项目不符合Q/ZHD 1-2019《装饰用焊接不锈钢管》标准要求,依据《2019年湖南省不锈钢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属于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的时间等情况。

2.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照片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3.当事人于2020年5月7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的身份及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事宜。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销售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进行抽样检验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7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的来源、数量、进销价、获利等情况。

本局于2020年6月17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9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冒充合格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进行销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和《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办法》第五十条(一)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 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 售的产品:(一)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认为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1760元;

2、没收违法所得66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