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66号
当事人:熊**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金鱼塘组**号
身份证号码:43232219681229****
联系电话:188****3608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金鱼塘组**号
2020年3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该现场有口味王和成天下(赠品)10斤,伍子醉枸杞槟榔68包、百年张新发槟榔22包待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资料,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许可。该行为涉嫌违反《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自2020年3月8日起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马良社区金鱼塘组**号销售槟榔,据当事人陈述至本案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一共销售了3件伍子醉枸杞槟榔、2件湘潭铺子和2件天生有范(胖哥)。伍子醉枸杞槟榔的销售价格为320/件,成本为240元/件;湘潭铺子销售价格为120元/件,成本为80元/件;天生有范(胖哥)销售价格为500元/件,成本为400元/件。货值金额为2200元,获利为520[(320-240)×3+(120-80)×2+(500-400)×2]元。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了经营槟榔行为。
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请求本局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5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和拍摄的现场照片两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槟榔的事实。
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6日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经营槟榔的时间以及当事人的销售数量、货值金额和获利等情况。
4、当事人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局提交了《关于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请求本局减轻行政处罚的事实。
本局于2020年5月25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64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无照经营槟榔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就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无证无照经营槟榔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且立即停止经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可酌情考虑。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和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20元;
2.减轻处罚款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