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53号
当事人:益阳***地产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
法定代表人:张**
身份证号码:420106************
联系电话:158****1077
联系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
2020年4月1日,本局接到关于益阳市资阳区万源学府楼盘在益阳万源学校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与学校名称相似的楼盘名称进行宣传,请求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的投诉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路金水阳关小区门面当事人的万源学府营销招商中心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营销中心内外张贴了大量标注有“万源学府”等字样的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楼盘,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7月2日经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4Q******),名称:益阳***地产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路********;法定代表人:张**;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长期;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土地及基础设施开发;五金建材的销售;房地产销售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另查明,当事人为了提高当事人开发楼盘的知名度,让购房客户知晓楼盘的具体位置,同时为今后的售楼工作带来便利,当事人从2020年3月份开始印制包含“万源学府”字样的宣传单和大型宣传海报对外进行楼盘宣传。当事人的该项目在益阳市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的备案名称为金水阳光·万源小区项目。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述,自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当事人还没有拿到预售证,还不能对外销售商品房,因此当事人开发的上述楼盘项目还没有收入。
再查明,当事人未经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益阳万源学校的同意,擅自使用“万源”二字作为楼盘名称,以益阳万源学校学区房作为噱头在销售推广过程中进行宣传。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包括七家幼儿园、中小学,该公司旗下的万源学校因为先进的办学理念、新颖的教学模式、多元化的课程建设,赢得了社会、家长与学生的一致好评,在益阳市资阳区乃至全市范围内存在一定影响力。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局提供了《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申请报告》,向本局申请从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
2.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3.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益阳万源学校于2020年4月1日和4月10日向本局提供的《投诉单》《投诉书》原件各一份,证明益阳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益阳万源学校向本局投诉当事人公司的楼盘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万源”二字进行楼盘的推广宣传,请求本局调查的事实。
5.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益阳万源学校于2020年4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益阳万源学校的办学资质。
6.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7.益阳万源学校于2020年4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委托受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8.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2日在当事人的营销中心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拍摄的现场图片打印件两份和当事人向本局提供的宣传单实物六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包含“万源”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社会组织名称进行楼盘项目推广宣传的事实。
9.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4月8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包含“万源”字样的企业名称和社会组织名称进行楼盘项目推广宣传和当事人的该楼盘项目还没有收入的事实。
10.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向本局提供的《金水阳光·万源小区项目备案证明》(益资发改备〔2019〕42号)一份,证明当事人楼盘项目的备案名称为金水阳光·万源小区项目的事实。
11.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关于同意金水阳光·万源小区项目备案证明内容变更的通知》(益资发改〔2020〕76号)、《关于项目推广名的变更说明》、标注有“金达源”字样的宣传单页各一份和营销中心内外宣传情况图两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楼盘项目备案名和推广名更改为“金达源小区项目”和“金达源”的事实。
11.益阳万源学校于2020年4月3日向本局提供的《证明》一份和《获奖情况统计表》三份、新闻稿七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二份,证明益阳万源学校与万源学府楼盘无任何关系和万源学校名称有一定影响力的事实。
12.本局对普通市民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使用“万源”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3.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局提供的《请求从轻行政处罚申请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向本局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况。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均经当事人确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5月11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市监告字〔2020〕51号)直接送达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湖南万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和益阳万源学校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万源”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二)项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的规定,构成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名称,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违法行为。
基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促进当事人健康、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当事人关于申请从轻行政处罚的请求,本局认为可酌情考虑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从轻处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