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市监案字〔2020〕22号
当事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
营业场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号
负责人:李**
身份证号码:620102************
联系电话:152****2119
联系地址: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北街********
2019年11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文昌路以西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室外加油棚内加油机上张贴有包含 “中国石油 天天钜惠 汽油自主 直降0.3元/升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等内容的格式条款宣传彩图,该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本局依法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并指定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0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销售分公司;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负责人:李**;营业场所:益阳市高新区迎宾路**号;经营范围:下设加油站管理;92#、95#汽油……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于2016年4月20日经原益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换发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700******),名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营业场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负责人:李**;成立日期:2013年03月27日;经营范围:汽油(2×15立方米)、汽油(1×20立方米)……零售……。
另查明: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制作印有“中国石油 天天钜惠 汽油自主 直降0.3元/升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格式条款的宣传彩图,并于2019年11月27日开始张贴在其营业场所内的加油机上。据当事人的受委托人陈述,自本局立案后调查时止,该钜惠活动共进行了两天时间,活动期间相关营业额为37178.1258(3719.03×6.42+1944.73×6.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其负责人的身份。
2.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其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下设机构的市场主体资格。
3.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当事人的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4.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1月29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拍摄的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的现场照片共三份,证明在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的营业场所内张贴印有“中国石油 天天钜惠 汽油自主 直降0.3元/升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格式条款的宣传彩图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3月23日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制作印有“中国石油 天天钜惠 汽油自主 直降0.3元/升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格式条款的宣传彩图的事实和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上述宣传彩图的时间和时长、营业额等情况。
6.当事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局提供的“天天钜惠情况说明”文件、加油站油品销售日报表和油品交接班报表共五份,证明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在其营业场所张贴上述宣传彩图的事实和活动期间产生的相关营业额的情况。
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均经当事人的确认,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0年3月23日将益资市监告字〔2020〕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告知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供新的证据,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下设机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益阳市资阳加油加气站在其营业场所张贴印有“中国石油 天天钜惠 汽油自主 直降0.3元/升 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格式条款的宣传彩图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规定,构成了提供商品或服务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情节,依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当事人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可给予当事人适当行政处罚。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汇入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并在汇款用途栏注明“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之规定,每延期一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者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或者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