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单位: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职务:副总 联系电话:158****98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8日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益资)安监检记〔2020〕H2号},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月8日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资)安监责改〔2020〕H2号},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三: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陈**委托杨**为该案的授权委托人。
证据四: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向**为该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有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知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记录,要问老板才知道是否记录,询问公司副总杨**得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记录。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五: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的询问笔录两份,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支行 ,账号 48790104****14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 人民政府或者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