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安监罚〔2020〕H2号
发布时间:2020-01-16 17:02 信息来源: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单位: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址: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41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职务:副总      联系电话158****9828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2018日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现场检查记录{(益资)安监检记〔2020H2},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二:资阳区应急局执法人员于20201月8日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益资)安监责改〔2020H2},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三:委托书一份,证明该公司法人代表陈**委托**为该案的授权委托人。

证据: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管理员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为该公司的仓库管理人员,有进行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知道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记录,要问老板才知道是否记录,询问公司副总杨**得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没有记录。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证据:对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的询问笔录份,证明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万元1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农业银行**支行 ,账号 48790104****140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资阳区 人民政府或者 益阳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沅江市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

                                           20201月14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