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财行罚〔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8-16 16:20 信息来源:区财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静秋

地址: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梅花园村

根据益阳市审计局《关于桃江县、资阳区2019年土壤改良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涉嫌串标投标的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益审移〔2022〕6号)及资阳区公管办《关于桃江县、资阳区2019年土壤改良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人涉嫌串标投标的交办函》,资阳区财政局就该审计移送涉嫌串标事项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南县昱晟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两家单位实际出资人和控制人为夫妻关系,并在资阳区2019年土壤改良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标书项目报价异常接近,参加投标的两家单位报价分别为209.58万元和209.895万元,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通过对比“益阳市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南县昱晟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投标文件,发现投标文件有雷同之处,益阳市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投标文件》第64-67页与南县昱晟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投标文件》第142-145中“紫云英种植开沟排水技术规程”内容完全雷同,通过对益阳市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和南县昱晟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实际出资人陈静秋和郭赛魁的调查询问,两家合作社实际为郭赛魁一人经营和管理,在共同商量后参加资阳区2019年土壤改良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符合87号令第三十七条中“视为串通投标情形”的规定:(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综上所述,此案件当事人符合串通投标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处以2019年资阳区土壤改良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209.58万元千分之五10479元的罚款。

二、将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请资阳区晟昱紫云英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在接到处罚通知书后15日内将罚款缴入益阳市资阳区财政事务中心非税收入管理账户,账户户名: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农行益阳资阳支行、账号:18487901040012140,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法加处罚款。

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