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会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社会团体申请报告。(一式两份)
2、加盖会章的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一式两份)
3、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两份)
4、社会审计机构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5、由社会团体业务指导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组成的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书。
6、领取并填写《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或《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注销登记表》、《社会团体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一式两份)
7、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要收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社会团体及下属机构的所有印章,办理所购《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的清缴手续;社会团体办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要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注销机构的所有印章。
8、需要说明的材料。(一式两份)
(信息来源:市工商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