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社会工作部,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各综合(行业)党委,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
现将《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
2025年6月13日
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行业协会商会的全面领导,规范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工作,促进全省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党建工作已划归党委社会工作部(“两新”工委)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行业协会商会自主选人用人相统一,坚持突出政治标准,坚持依法依规。
第五条 全省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负责同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由综合(行业)党委负责初审,没有设立综合 (行业)党委的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各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应加强对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 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初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推动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上下联动、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良好工作格局。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行业本领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符合章程规定的任职年龄,最高任职年龄以70周岁为基准,参照《国务院关于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中有关退休时间的规定作相应延长;
(六)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会长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秘书长。
具有外国永久居留许可、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移居国(境)外的,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 事长)、驻会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章 提名和审核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换届应当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酝酿提出新一届负责人建议人选。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本会党组织书记担任,未成立党组织的,可由会长担任。届中调整负责人时,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会长(理事长)办公会酝酿产生建议人选。成立登记确定负责人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组建筹备组,由筹备组酝酿建议人选。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任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完成换届的,党委社会工作部应及时督促其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了解情况、加强指导,推动换届相关工作。
第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提名负责人人数应当符合章程规定。一般不提名距最高任职年龄不满1年的人员。除轮值会长(轮值理事长)以外,会长(理事长)一般不再提名为副会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人选。
提名工作应当落实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与党组织负责人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有关要求,推行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与党组织书记由同一人担任;特殊情况,若会长为非中共党员,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
(二)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履行兼职报批手续的;
(三)与拟任职行业协会商会的会长(理事长)、驻会副会 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及负责人事、纪检、审计、财务等工作的人员,或者与同一行业协会商会其他负责人人选,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等特定关系的;
(四)受到诫勉、组织处理、组织处置、党纪政务处分等尚在影响期内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五)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立案审查调查处理的;
(六)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社会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七)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或者被取缔的非法社会组织负有责任的;
(八)被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的;
(九)不能按照规定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的;
(十)不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的;
(十一)影响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综合(行业)党 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经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后,可以推荐负责人人选:
(一)关系国计民生和公共安全、社会影响力大、在对外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所在行业或者领域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易发生腐败的;
(三)存在其他需要推荐人选情形的。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换届、届中调整负责人或者成立登记时,应当就负责人建议人选征求本会党组织和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在按照程序沟通后,提前2个月报送负责人人选审核相关材料。具体审核材料包括:
(一)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建议人选的请示;
(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初审表》;
(三)《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承诺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还要出具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五)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六)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审核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根据工作需要,采用材料审核、实地调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意 见等方式。
第十四条 审核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驻会副会长 (驻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采取材料审核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审核其他负责人人选,一般采取材料审核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调研。实地调研主要采取个别谈话、查阅人事档案、听取意见等方式。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领导人员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其他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开展初步审核,对材料齐备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集体研究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党委社会工作部。
第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结果由党委社会工作部统一核准答复。
第四章 选举和任职
第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选举前将审核通过的负责人人选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行业协会商会在公示期间收到问题反映的,必须当日向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同步抄送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经核实不影响任职的,方可进行选举;确有不适宜任职情形的,由党委社会工作部取消负责人人选资格。
第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未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提交会议选举。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选举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或者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其选举结果应当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赞同方为有效;召开理事会的,应当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选举后20个工作日内将选举结果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谈话。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每届 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一职位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确需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由理事会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长(理事长)负责行业协会商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会长(理事长)开展工作。会长(理事长)无法主持日常工作的,经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可以由1名驻会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理事长)担任。会长(理事长)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当经会长(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并报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备案,由驻会副会长(驻会副理事长)或者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担任。
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秘书长应当驻会工作。经党委社会工作部同意,秘书长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由理事会通过聘任方式产生,聘任前应当履行负责人人选审核程序。
聘任制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任期不受限制,不得担任行业协会商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教育培训,突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面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五章 监督和退出
第二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当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理事长)应当每年向理事会述职并接受评议,述职评议情况报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免去负责人职务:
(一)达到章程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被录用或者选任为公务员的;
(三)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
(五)因涉嫌违纪违法受到处理应当免职的;
(六)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负责人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理事会届中免去负责人职务,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党委社会工作部和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领导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负责人,兼职届数不超过两届,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应当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第三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当选,或者任职期间违反章程以及有关规定的,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在听取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和民政等部门意见后,予以约谈、通报;情节较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情节严重的,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的同时将其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
对于出现政治不合格等不适宜继续任职情形的负责人,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可以在听取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和民政等部门意见后,向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并列入不适宜担任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名单;涉及违纪违法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及兼职人员的,应当将相关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严把负责人人选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要求。综合(行业)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开展初审工作。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规范履职行为,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在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过程中,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负责人提名、履职、监督、退出等各环节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委社会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共湖南省委社会工作部办公室
2025年6月13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