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2-24 16:17 信息来源:区民政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第十五次全国民政会议和第十九次全省民政会议部署,推动实现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立足民政职责,决定自2024年12月至2025年12月底,在全省范围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到2025年底,通过各级共同努力,全省社会组织规模更加适当、结构更加合理、运行更加规范、治理更加有效,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更加优化,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升,规范化建设的基础更加牢固,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发挥更加充分。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社会组织登记规范化建设行动。

  1.落实行政许可清单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府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5号)有关要求,依法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分类制定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的许可目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优化办事流程,制定施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和换届选举工作指引,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身份证等电子证照在各行政许可事项的应用。强化信息公示,在省民政厅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布社会组织行政许可清单。

  2.规范名称管理。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组织及其分支(代表)机构名称的合法性、准确性与会员的一致性等事项进行联合审查。发挥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和湖南省社会组织舆情监测作用,建立社会组织名称异常清单,指导市县建立统一的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制度。定期清理纠正违规社会组织名称,综合运用行政处罚、信用惩戒、公开曝光、年检降档、评估降级等措施进行处理。

  3.实行事先告知提示。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在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应用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示范文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示范文本)》。在社会组织申请成立登记阶段,利用发起人座谈会、调研等方式,向发起人、捐资人宣传社会组织相关政策法规,引导发起人签署事先告知书、捐资人签署捐资承诺书。

  4.推进负责人备案。严格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对新登记的社会组织、拟换届的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的社会组织协同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等,对社会组织拟任负责人严格资格审查。对换届后未备案、变更后未备案、增补调整后未备案的社会组织负责人、领导干部兼职未报批、负责人超龄超届等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台账,责令督促整改。制定社会组织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制度示范文本。

  (二)实施社会组织治理规范化建设行动

  5.推进理事会规范化建设。加强社会组织理事会建设,面向社会组织负责人开展内部治理培训,引导支持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制定实施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推动社会组织加强档案资料保管,建立健全会员管理、证书、印章、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原始档案并开展协商的方式解决矛盾争议。出台社会组织举报投诉办理暂行办法,联合党委社会工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加强问题研判和风险预判,推动防范化解社会组织内部治理风险和问题。

  6.加强重点行为管理。健全科技社团管理制度,出台加强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修订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联合党委社会工作部,对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进行清理,依法查处违规评比表彰活动。修订完善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等活动管理办法,实行节庆展会论坛清单式管理,依据社会组织年初申报的年度节庆展会论坛计划,引导社会组织规范开展相关活动。出台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政策文件,联合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进行联合执法,重点监管会费、经营性收费等事项。推动落实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管理制度,利用抽查、年检、审计、评估等方式,督促社会组织形成独立自主的财务管理制度。

  7.加强分支(代表)机构规范化建设。出台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政策文件,明确分支(代表)机构的设置标准。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开展抽查,通过“整合一批、裁撤一批、激活一批”等方式,对分支(代表)机构进行优化整合。将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政策纳入年度重点培训内容,梳理分支(代表)机构的问题易发点、多发点,进行专题培训。

  8.推进监督管理规范化建设。修订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严格落实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有关政策制度,优化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完善领导干部兼职情况、理事成员情况等内容。按照省、市州、县(市、区)分别不低于5%、4%、3%比例,对同级社会组织的党建、内部治理、财务等情况进行抽查,督促社会组织提升内部治理水平。加强年检、年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视情向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反馈社会组织存在的问题,督促社会组织做好整改。完成社会组织分类标注统计,及时更新湖南省社会组织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年检年报系统等信息平台,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三)实施社会服务机构监管效能提升行动

  9.推动完善综合监管。对不同行业、领域、层级、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健全多部门综合监管机制,强化对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资金、业务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监管。对成立时需依法经前置审批部门批准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工作衔接,特别是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医院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前置审批衔接,对取得《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相关许可的,按照属地管理和“先证后照”原则依法审批登记。

  10.强化非营利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规定,社会服务机构在成立登记时加强事先告知提示和捐资承诺政策宣讲,严格审核把关社会组织拟定章程和业务范围中的非营利属性。社会服务机构在年检年报和审计抽查时着重审查财务收支状况,通过加强对银行账户资金流向的分析研判来强化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性监管,重点打击侵占、私分、挪用社会服务机构的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等情况。

  11.推进重点领域监管。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严格落实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通知》(湘教发〔2024〕31号),进一步完善联管共治机制。加强社会服务机构终止时的资金监管,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在转为营利性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十五条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规定,加强终止时剩余资产的处置转让监管。对民政部门业务主管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内部责任分工和沟通协调,依法依规履行好业务主管和登记管理双重职责。

  (四)实施社会组织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

  12.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充分利用举报电话、互联网+、省长信箱、湖南省社会组织舆情监测等媒介,收集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线索,并建立立案、案件移送等制度。建立社会组织重点监管目录,联合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换届重组、引入第三方协商、督促整改、出具行政处罚通知书等方式,进行专项整治。

  13.严厉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联合公安等部门,常态化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行动,确保“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形成对非法社会组织的高压态势。通过“线上+线下”方式组织宣传活动,织牢织密打击非法社会组织宣传网,挤压非法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

  14.完善执法体制机制建设。修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政策文件。修订社会组织执法文书格式,发布湖南省社会组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集。建立社会组织跨部门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对违法违规社会组织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和查处。将检查和执法工作中发现相关人员涉嫌私分、挪用、侵占社会组织财产,假借慈善、公益等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从事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第一时间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

  (五)实施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建设行动。规范信用信息管理,开展《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评估,提升信用监管水平。夯实信用管理基础,完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实时信息交换,共享监管信息,提高对社会组织联合监管的效率。依据社会组织失信情形,分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对社会组织失信情况进行摸底,将满足法定时限或者完成失信修复的社会组织,及时移出活动异常名录或违法失信名单。

  (六)实施社会组织文化建设提升行动。持续推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内容纳入社会组织章程,推动社会组织对照宗旨和设立的初衷开展经常性教育,积极传播社会组织正能量。培育湖南社会组织特色文化,编制湖南社会组织发展史。支持和引导社会团体研究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风、学风建设和自律管理,培育本行业、本领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打造文化品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活动,整合传播资源,拓展传播渠道,大力推荐和广泛传播内容生动、形式活泼的社会组织文化产品。

  三、工作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履行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牵头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努力推动把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部门工作合力,加强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行政审批、综合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协同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逐一细化各项任务分工,确保各项举措责任到人。要加强政策培训,面向广大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开展培训,加强媒体联动,加强规范化建设宣传报道。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行动进度安排,加强规范化建设政策实施调研评估和总结,适时开展政策落地效果回头看、专项行动成效回头看等工作,及时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报送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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