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益阳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提升社区社会组织内部治理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民发〔2017〕191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的通知》(湘民发〔2021〕20号)、湖南省民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民发〔202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益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由社区(村)居民和驻社区(村)单位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村)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二章 成立备案
第三条 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成立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社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名称、社区(村)名称、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等内容。
(二)有固定的办公(活动)场所。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其中社区社会团体的发起人不少于2个、会员不少于10个)。
(四)有规范的章程。
第五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成立备案申请,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表》(附件1),参考《社区(村)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附件2)制定《XX社区(村)社会组织章程》。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备案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成立备案或不予成立备案的意见。同意成立备案的,出具《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附件3);不同意成立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四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成立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30日前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换发《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逾期未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八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由社区(村)行政区划代码+年份+3位数字流水号组成。如益阳市资阳区沙头镇永明村2022年首个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编号为:4309021042232022001。(行政区划代码可在湖南省统计局官网—统计数据—统计标准栏目查询)
第九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第三章 变更备案
第十条 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事项包括:负责人变更、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住所变更。
第十一条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变更备案手续,填写并提交《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附件4)。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资料后,于7个工作日内在《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上做出同意变更备案或不同意变更备案的意见。不同意变更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注销备案
第十四条 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填写《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附件5)。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在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资料后,于30日内在《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上做出同意注销备案或不同意注销备案的意见。同意注销备案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指导其开展资产清算、处置等工作;不同意注销备案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章 权利职责
第十七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省、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给予社会组织的优惠政策;
(二)申请进入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开展活动;
(三)承接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参与相关服务项目申报、实施和评估等工作;
(四)依法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受理和报送工作;
(二)对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
(三)为成立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类服务活动提供服务场地或经费支持;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和业务指导;
(二)建立本辖区社区社会组织台账,及时报送至县级民政部门;
(三)对发展成熟且符合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指导其向县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依法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建立民主议事制度,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或罢免负责人等重要事项应履行民主程序。
第二十二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日常开展活动,应及时向 村(居)民委员会报告,重大活动还应提前5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每年年底前分别向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资产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并建立规范的财务公开机制。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后,剩余资产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用于本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取销备案;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一)从事非法活动;
(二)连续两年(含)以上未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三)涂改、出租、出借成立备案意见书;
(四)超出或不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五)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六)不按规定办理变更事项备案;
(七)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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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负责人 |
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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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及职务 |
社会组织中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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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名单(超过10人另附纸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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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村(居)民自治章程,开展 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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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范 围 |
主要发起人(或举办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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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单位职务 |
政治面貌 |
身份证号码 |
本人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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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发起单位(或举办单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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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单位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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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 会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社区(村)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
(供备案管理的社区社会组织参考使用)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 。
本组织是由 村/社区居民自愿举办、在本村/社区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条 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 村/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村(居)民自治公约,开展 (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邻里纠纷调解、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村/社区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组织接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三)…………。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村/社区居民、驻村/社区单位及其人员;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本组织章程;
(四)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五)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九条 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的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第十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以上(含)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第十一条 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或制度;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经费支出;决定本组织解散、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 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本组织负责人包括 (如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团长、副团长、秘书长;队长、副队长、秘书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的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财政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组织财产。
第十六条 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 村民委员会/居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村/社区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附件3
社区社会组织成立备案意见书
(社区社会组织):
你们关于 成立备案的有关材料收悉,根据《益阳市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同意予以备案。
组织名称:
组织编号:
负责人:
办公(活动)场所:
业务范围:
备案后,你组织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照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村(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
本意见书有效期为四年,你组织应于 年 月 日前,到村(居)民委员会申请重新换发《成立备案意见书》,逾期未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XX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4
社区社会组织变更备案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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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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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 |
变更前 |
变更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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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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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内部程序 |
年 月 日,经本组织 会议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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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村(居)民委员会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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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 履行内部程序指负责人会议或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附件5
社区社会组织注销备案表
组织名称 |
成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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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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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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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民主程序 |
年 月 日,经本组织 会议表决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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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缴成立备案意见书记录 |
收缴成立备案 意见书情况 |
收缴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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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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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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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益阳市民政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