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的通知》《民政部22部委关于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 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的通知》《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持续推进“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的通知》(民社管函〔2022〕35号)等文件要求和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专项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在社会组织中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整治、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四个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社会组织领域政治安全风险、监管风险、违规营利风险和非法社会组织风险,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保持高压态势,坚决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领域风险,促进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国泰民安社会环境、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时间安排
2022年5月至12月
三、任务要求
(一)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强制会员单位参加各类会议、培训、考试、展览、评比评选、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
(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
(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
(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
(5)会费标准超过4档,或同一会费档次再细分不同标准,或采用浮动性会费标准;
(6)会费标准未经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的会员(代表)大会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7)利用法定职责或者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
(8)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9)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10)收取会费未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或者对会员、企业的捐赠费用开具会费票据的;
(11)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
(12)违规设置分支(代表)机构、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支(代表)机构,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
(13)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14)强制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
(15)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
(16)假借慈善、乡村振兴、扶贫、项目开发名义收取会员单位、企业费用用于从事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
(17)接受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委托举办展览、展销等活动收取费用明显偏高,出现费用大量节余;
(18)不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
(19)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押金、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20)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2.方法步骤
(1)摸底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6月30日前)。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部署各行业协会商会对收费情况是进行全面自查,对于自查出的违法违规收费,要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限期退还违法违规所得。
(2)抽查检查阶段(9月30日前)。联合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通过专项检查、交叉检查、联合检查、年度检查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抽查检查力度,对所属行业协会商会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不上报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重点抽查。
(3)整改规范阶段(11月底前完成)。对摸底排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梳理,依法依规处理。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失信名单制度,将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记入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个人信用记录。
(二)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
1.监管对象。在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为法人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个人、合伙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已登记或认定为慈善组织的不纳入本次专项行动范围。
2.监管任务:
(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的;
(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的;
(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的;
(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的;
(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的;
(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的;
(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的;
(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的;
(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的;
(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资金的;
(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3.监管举措
(1)登记时落实告知承诺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在社会服务机构成立登记时应尽到告知义务,向举办者、出资人说明社会服务机构属于非营利法人,社会服务机构开办资金属于捐赠资金。对于新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应当要求举办者签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附件2)、出资人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附件3)。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可在示范文本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完善。对于已经登记的组织通过培训、印发指南等方式,积极宣传非营利法人要求。
(2)组织社会服务机构自查整改。各级民政部门要联合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等,组织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对照监管任务进行自查整改。社会服务机构原则上应于9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涉及履行民主决议程序、收回被侵占财产、股权变更等情形或存在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方案或提出改进措施。整改要求如下:
①存在监管任务中第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回被侵占的开办资金等方式整改;
②存在监管任务中第2-8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收支如实入账、收回账外资金、收回所得收入、规范支出、收回违规支出等方式整改;
③存在监管任务中第9-11项违规情形的,应当通过停止违规活动、消除不良影响、规范关联交易、终止违规关联交易、收回财产或收益等方式整改。
(3)在2021年度检查中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对照监管任务,市级、县级民政部门分别按照不低于4%和3%的比例,在2021年度检查中对本级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进行非营利监管抽查,抽查重点为医疗、养老机构等,有条件的地方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抽审。各地应在2022年10月31日前完成非营利监管抽查工作,并根据问题情形、整改情况等作出相应年检结论、行政处罚等处理措施。
(三)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
1.整治重点:
(1)利用国家战略名义,在经济、文化、慈善等领域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2)冠以“中国”、“中华”、“国家”、“湖南”等字样,或打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下属机构等名义,进行骗钱敛财等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3)与合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勾连开展活动,鱼目混珠的非法社会组织;
(4)开展伪健康类、伪国学类和神秘主义类活动,以及假借宗教旗号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除了以上四类需要重点打击整治的非法社会组织外,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拓展打击整治的范围,如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民办养老机构非法集资、民办培训机构无证非法办学的,以及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各类非法姓氏宗族类组织等。
2.整治要求:
(1)省市县要分级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方便群众进行线索举报。
(2)公布2018年以来撤销、注销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对以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3)开展对合法社会组织非法行为清理整顿行动,重点针对评比达标表彰、涉企收费、分支(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等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整治。
(4)会同网信、工信等部门组织互联网企业、新媒体社交平台等开展全网排查,及时收集、整理非法社会组织线上活动的信息,逐一甄别处置。
(四)“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
(1)连续未参加2020年度、2021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新成立社会组织;
(3)2020-2021年连续两年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2.整治要求:
(1)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或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及时予以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
(2)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清算。
(3)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理可行的整改方案。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其作为深刻认识“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体现,作为营造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良好社会环境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以高度责任感和强烈紧迫感扎实推动四个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四个专项行动”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要建立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研究、分管负责同志具体主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进一步完善业务主管单位协同配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按步推进、按期完成、取得实效。
(三)坚持稳中求进。各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部署专项行动方案,要吃透专项工作涉及的各项法规政策,把握好专项整治要求,加强分类指导,提出稳妥解决方式,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绝不能因为推进专项行动带来次生风险和不稳定因素。要注意舆情监测和引导,注重总结经验做法,做好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措施确保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四)加强督促指导。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定期调度、实地调研、工作检查、政策咨询、座谈交流等方式,加强跟踪指导,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任务,以全省社会组织领域的安全稳定和高质量发展,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各市州民政部门于11月15日前形成在专项行动工作书面总结报告和5-6个已查处的可公开曝光的案例,与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社会服务机构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6)报送省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工作开展过程中的经验做法、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可形成工作信息及时报送。
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4.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行动实施情况表
5.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情况统计表
6.“僵尸型”社会组织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
工作情况统计表
序列 |
工作举措 |
工作成果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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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市级 |
县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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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开展自查协会商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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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过自查纠正乱收费问题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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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抽查协会商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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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的协会商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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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调整和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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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降低偏高收费项目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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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处存在乱收费问题协会商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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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处乱收费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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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通过减免和降低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金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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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收费信息进行公示的协会商会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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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设立电话、邮箱、微信小程序等举报平台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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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围绕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出台政策文件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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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登记 (名称)告知如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是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捐助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出资人投入的开办资金属于捐助资金。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资产。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法人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主管机关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举办者(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
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本单位 [本人 (身份证号: )]自愿捐赠资金人民币 万元(大写: ),作为拟成立的 开办资金。以上财产属于本单位(本人)合法财产,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本单位(本人)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财产捐赠后,开办资金作为 的自有资金,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用于分红,终止时不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剩余财产。
特此承诺。
捐资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捐资个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附件5
附件6
“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统计表
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2021年底未完成整治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数量(个) |
采取的 整治措施 |
已完成的 整治数量 (个) |
正推进的 整治数量 (个)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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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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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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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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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增的“僵尸型”社会组织数量(个) |
采取的 整治措施 |
已完成的 整治数量 (个) |
正推进的 整治数量 (个) |
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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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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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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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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