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审批
发布时间:2021-05-28 09:28 信息来源:社会组织管理股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审批事项】

区级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七、有相应的业务主管部门。

【申报资料】

一、社会团体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一)申请筹备: ⑴筹备申请书; ⑵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⑶业务主管单位的初审意见; ⑷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⑸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⑹章程草案。 (二)申请成立: ⑴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⑵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⑶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⑷秘书长以上负责人所在单位人事盖章的个人简历表; ⑸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⑹会员大会(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文件; ⑻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 ⑼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⑽会员花名册; ⑾拟设办事机构名称、职责、负责人材料; ⑿专职工作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的个人简历材料; ⒀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⑴设立申请书; ⑵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⑶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及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⑷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⑸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 ⑹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⑴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 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⑸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⑹《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⑺法定代表人变更需出具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报资料(一式两份) ⑴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⑵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⑶清算报告书;⑷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⑸交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办理程序】

提供全部申报资料,当场告知受理,申报资料不全或手续不 完备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有关资料和手续。 依照许可条件和申报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依照许可条件,实地考察,参加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核。

【办理期限】2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737-333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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