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拟申请注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四、受理机构
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
五、决定机构
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八、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XXX注销登记的申请》(向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民办非企业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审计报告;
(5)民办非企业单位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民办非企业单位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九、申请接收
材料齐备后,提交至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
办理基本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按照章程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召开理事会对终止动议进行表决。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的职责是: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提出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务账册。各财务数据须经注册会计师签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的注销资料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十、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一、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三、审批结果
准予变更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十四、结果送达
直接送达
十五、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如不服本行政行为,可向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六、咨询途径
申请人可以拨打咨询电话0737-3334036,或者登陆湖南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平台查询办理进度。
十七、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0737-432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