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益阳市资阳区阳姐粮油批发部
地 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商贸城105号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4309020260764(1-1) 邮编:413001
法人代表:欧阳金华 性别:女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0月6日从湖南宏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业务员处购进宏德佳园香米(标称生产单位:湖南宏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规格:5kg/袋;生产日期:2018.10.5)10袋(20.3元/袋),至2018年11月22日,当事人共销售该批次大米3袋(24元/袋),共收入72元,我局扣押1袋,其余6袋由当事人负责人家庭消费完毕。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宏德佳园香米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检验项目“镉(以Cd)”实测值为0.256,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规定的“≤0.2”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上述不合格批次宏德佳园香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属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相关证据:
证据一:益阳市资阳区阳姐粮油批发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报告(№:18061147)及送达回执各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购进票据一份,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并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宏德佳园香米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购进票据一份,证实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召回通知、整改报告各一份,证实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整改,积极主动消除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发现违法后积极整改,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罚:1、没收扣押至我局的不合格宏德佳园香米1袋;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罚款5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阳支行 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