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食药监食罚〔2017〕57?号
发布时间:2017-11-28 15:2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 事 人:益阳市资阳区大明冷食配送店(冷库分店)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路72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02600214707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9020256527(1-1)    邮编:413001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性别:男

 2017年9月23日,我局收到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该局移送我局《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 :4303170812189—S,4303170812190—S)两份,两份报告判定益阳市资阳区大明冷食配送店(冷库分店)经营的“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生产企业:康利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16,规格:65克/盒,保质期:18个月)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生产企业:湖南省常德天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603,规格:68克/支,保质期:18个月)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各一份并告之其对检测结果提出申诉等权利,经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进货查验资料,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2017年9月28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的行为进行立案。

 本局查明:当事人从常德康利华冷饮食品厂购进的上述批次“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购进了20件,购进价格为每件18元,共计360元;当事人从常德天美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上述批次“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购进了60件,购进价格为每件48元,共计2880。至2017年9月26日止,当事人以每件21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批次“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销售5件,其余的15件已退回厂家,共获得105元销售收入。当事人以每件52.8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批次“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销售20件,其余的40件已退回厂家,共获得1056元销售收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均不符合GB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编号 :4303170812189—S,4303170812190—S)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当事人经营上述“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属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相关证据:

 证据一:益阳市资阳区大明冷食配送店(冷库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办函(益食药监函[2017]252号)一份,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 :4303170812189—S,4303170812190—S)及送达回执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购进票据二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购进票据二份、销售票据二份,证实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召回通知一份,召回情况说明一份,整改报告一份,证实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17年11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康利华”心怡杯雪糕系列(香草味、巧克力味、水果味)和“冰誉指”我是小冰冰(冰淇淋)(牛奶+美国桃仁口味)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食药监食罚先告[2017]57号)和听证告知书((益资)食药监食听告[2017]57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陈述和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61元;2、处罚款5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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