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食药监食罚〔2017〕45号
发布时间:2017-10-05 09:5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 事 人:湖南***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34745****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3090202525****          邮编:413001

 法定代表人:傅**                         性别:男

 2017年8月3日,我局收到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交办函》(益食药监函[2017]198号),该局移送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编号GC17430358647)一份,该表显示: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湖南***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经营的大黄鱼(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6-26)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7年8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封当事人现存的大黄鱼5.8千克(含包装材料),并责令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2017年8月7日,我局收到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17-GC-04543)。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现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一份并告知其对检测结果提出申诉等权利。2017年8月8日,我局对湖南***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涉嫌经营“恩诺沙星”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黄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1月19日从湖南省食品总公司购进10千克大黄鱼(外包装标示温岭市隆辉水产有限公司,规格:4-6/22条,生产日期:2017.01.09,保质期:12个月),将其分装称重,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分装日期再对外出售,其中被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判定不合格批次(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17-06-26)的大黄鱼系当事人于2017年6月26日将生产日期为“2017.01.09”大黄鱼分装称重标注“2017-06-26”日期后对外销售产品。当事人购进大黄鱼的单价为每千克32元,销售价格为每千克59.6元,截至2017年8月3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批次大黄鱼4.9千克,共获得销售收入292.04元,剩余5.1千克大黄鱼已被我局查封(实际查封含包装材料在内大黄鱼5.8千克)。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大黄鱼经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ug/kg”实测值为“349.0”,标准指标为“≤100”,已明显超过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属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相关证据:

 证据一:湖南***超市有限公司益阳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交办函》一份,《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2017-GC-04543)一份,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查封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各一份,现场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黄鱼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被授权人《询问笔录》一份,销售记录和购进记录一份,证实其货值金额。

 证据四:当事人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照片和整改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开展问题食品召回和原因排查工作事实。

 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17年9月20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恩诺沙星”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大黄鱼行为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食药监罚先告[2017]45号)和听证告知书((益资)食药监听告[2017]45号),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购进大黄鱼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低,整改措施到位且非主观故意,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一)项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我局查封的5.8千克大黄鱼(含包装材料);2、没收违法所得292.04元;3、处罚款56000 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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