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食药监食罚〔2017〕7号
发布时间:2017-02-28 16:5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当 事 人:益阳市******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L3Q****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20**** 

 邮编:413001

 法定代表人:陈**                      性别:男


 2017年1月18日,我局收到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的交办函》(益食药监稽函[2017]5号),要求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益阳市******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土鸡爪(绝辣味)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项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一事。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2017年1月19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土鸡爪(绝辣味)的行为进行立案。

 本局查明:当事人于 2016年11月09日生产土鸡爪(绝辣味)(标称生产企业:益阳市******有限公司;规格:称重;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443090200070;生产日期:2016-11-09;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共计10件(每件10斤)。至2017年1月11日止,当事人将上述批次土鸡爪(绝辣味)按138元/件的单价全部销售完,共获收入1380元。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批次土鸡爪(绝辣味)经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亚硝酸盐实测值为69.2mg/kg(标准指标:≤30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食监2016-12-0532)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检验报告(No:食监2016-12-0532)提出异议。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属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相关证据:

 证据一:益阳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交办函(益食药监稽函[2017]5号)一份,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食监2016-12-0532)一份,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整改通知书一份,产品标签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土鸡爪(绝辣味)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生产记录和销售记录各一份,证实其违法所得及货值金额。

 上述证据系我局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我局决定采信以上证据作为定案依据。

 2017年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土鸡爪(绝辣味)的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食药监食罚先告[2017]2号)和听证告知书((益资)食药监食听告[2017]1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了减轻处罚申请,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同意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80元;2、处罚款10000元。                  

 请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或益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资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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