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益阳市资阳区**炒货商行2025年10月1日生产的花生芝麻茶(规格型号:280g/袋),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2025年12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的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025-05-J**0389),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10月1日生产的花生芝麻茶(规格型号:280g/袋),经抽样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5年12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A2025-05-J**0389)和《检验报告》(No:A2025-05-J**0389)各一份,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有提出复检申请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并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当事人成品库内未发现生产批次为2025年10月1日的花生芝麻茶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2025年12月18日,经批准,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5元;
2.处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