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14 11:49 信息来源: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店2025年9月25日销售的龙眼,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开展核查处置工作,2025年11月3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4303250937133-S)和《检验报告》(No:4303250937133-S)各一份,并告知当事人在七个工作日内有提出复检申请或者提出异议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核查,在当事人经营现场未发现抽样不合格批次的龙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11月1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当事人销售上述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龙眼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销售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销售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于2025年12月1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96元;

  2.处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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