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长春经开区管委会,区直、驻区各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砖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确保全区砖厂良性健康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工产业〔2010〕第122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21号令)、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省经信委《关于切实落实“十二五期间”限制使用粘土制品城市和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县城工作目标任务的通知》(湘经信原材料〔2015〕206号)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行政区域内的砖厂,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砖厂准入要求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砖厂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按照满足市场需求的原则,砖厂企业年产能须达3000万块标砖,全区年产能控制在6亿块标砖以内。
第四条 砖厂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改造升级砖厂必须为24门(含24门)以上的轮窑;新建砖厂必须为4.6米以上断面的隧道窑,55型以上成型砖机,不少于4天生产量的原材料陈化仓库;城市规划区内砖厂产品必须为粘土成分20%以下制品,全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
第五条 砖厂企业必须通过环保、用地、规划、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审批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证照后,方可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砖材生产。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砖厂的规划初审及后期监管。
第八条 区工信局:负责砖厂的产业政策把关,并对砖厂生产技术等方面给予指导。
第九条 区住建局:负责区内砖厂布局规划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办理;规范建筑市场,禁止粘土制品、淘汰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第十条 市环保局资阳分局:负责审批砖厂的环境影响评价及执行情况及《排污许可证》等手续办理,加大环保执法办度,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砖厂。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负责砖厂用地手续的办理,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砖厂。
第十二条 区林业局:负责对占用林地的砖厂企业办理林地占用有关手续,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的砖厂。
第十三条 区水利局:负责砖厂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第十四条 区安监局:负责检查砖厂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依法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砖厂。
第十五条 市工商局资阳分局:负责砖厂企业的工商登记、年报工作管理,依法吊销违法企业营业执照。
第十六条 市公安局资阳分局:负责砖厂的治安秩序,对暴力抗法依法处理,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案件严查快办。
第四章 检查监管
第十七条 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砖厂实行监管,对违法、违规生产的砖厂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监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现场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并出示有效证件,说明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 根据现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视情节需要整改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按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监管部门对各砖厂的现场检查记录,须整理装订,归档备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阳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