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这些事千万不能做!
发布时间:2025-08-21 09:04 信息来源: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的重要性可见一斑但饮用水资源却是十分有限的那么你知道应该如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吗?跟着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1.什么是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水源地概括了提供城镇居民生活及公共服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数小于1000人的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大于1000人的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与管理

  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要求,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水质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按照水源类型,划分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根据防护需要,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划分准保护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可以根据市级需要划定保护区域,并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规定管理。

  1.准保护区

  根据《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 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三) 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

  (四) 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 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

  (六) 投肥养鱼;

  (七)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2.二级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设置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五)使用农药。

  3.一级保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二级和准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水上餐饮;

  (三)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

  违反规定将承担何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此外,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水源地保护是一项长期任务,不能有丝毫松懈,需要大家共同保护。如发现违法行为,请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0737-12345  0737-65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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