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彭艳宇 180****1809
序号 |
检查事项 |
实施依据 |
具体检查对象(含数量)或“双随机”抽查对象(含总数及比例) |
检查内容(项目) |
拟实施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年度检查频次 |
承办机构 |
是否属于跨部门联合检查 |
备注 |
1 |
对矿山生态修 复的行政检查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44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对采矿权人进行检查 |
采矿权人履行生态保护修复 义务的情况 |
4—12月 |
现场 检查 |
1 |
矿管股 |
否 |
“双随机”抽查 |
2 |
对建设工程定位、放线、验线及正负零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建设活动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建设项目验线、施工现场跟踪检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核实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对于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建设,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
在建建设工程 |
对规划符合性情况进行检查 |
全年 |
现场 检查 |
根据建设项目进度决定 |
国土规划事务中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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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附件1: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doc
附件2:关于同意《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上网公示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