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生产经营 假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种子生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2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编号和信息代码。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3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经营机构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4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或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5000 元以上 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 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5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农药的,应当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6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经营者应当经营采购、销售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包装、标签符合规定的农药,并保证其产品质量。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7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8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 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农药经营、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农药废物回收义务。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9 |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 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第六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剧毒、高毒农药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生产或者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10 |
肥料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 (三)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并处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包装上应附有合格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质期。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11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没有标识的或有标识没有包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且没有标识,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销售的农产品包装上应附有合格的标签及使用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并标明产品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质期。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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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万元的,并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格按照批准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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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六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未按规定接受定期审验的,责令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补检或者补审,处 20 元以上50 元以下罚款。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都需按规定接受年度检验和定期审验。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14 |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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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农业农村局 |
15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需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需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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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不得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17 |
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不得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级农业农村局 |
18 |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农村村民建房的住宅用地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及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各级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