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
发布时间:2021-05-11 09:32 信息来源:住建局办公室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区级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共  264项)

填报单位(盖章):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报送日期;2020年8月31日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编码 实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

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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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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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项并填报了实施清单

1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000117052000 《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项目计划批准机关的同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保留
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000117006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

保留
3 行政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处罚 430217185W01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 行政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立案责任:发现有隐瞒、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 行政处罚 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立案责任:发现有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 行政处罚 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等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 行政处罚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条,违反本条列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430217442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职能分工负责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第二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430217202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五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3.《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十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3.《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 行政处罚 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罚 430217368W00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外资建筑业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承包工程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十一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违法转包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430217190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430217451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与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它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0 行政处罚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核准的资质等级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1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430217267W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 行政处罚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430217470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3 行政处罚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4 行政处罚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5 行政处罚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430217164W0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的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6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430217445W00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7 行政处罚 施工图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情况下,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处罚 430217377W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8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3.《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认可的文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工程监理、施工等单位对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第十二条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三个月内,向备案机关移交建设项目档案,取得档案移交证明。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出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检测的处罚 430217432W0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0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430217405W00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湖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与被监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430217295W06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2 行政处罚 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430217172W00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430217295W07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二、四、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5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6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违反规定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2.《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8部委令第2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广电、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30号)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七十九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二、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七、八、九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9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0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处罚 430217437W00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1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17166W00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2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3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4 行政处罚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5 行政处罚 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430217379W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6 行政处罚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7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430217391W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8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有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等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0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17324W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处罚 430217380W0Y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3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30217344W0Y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4 行政处罚 未受聘并注册于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处罚 430217056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二条违反本细则,未受聘并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个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执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5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处罚 430217436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执业资格证书、互认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6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30217468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五条违反本细则,注册建筑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筑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7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8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等的处罚 430217027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一条注册建筑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一)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建筑师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建筑设计单位执行业务的;(三)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四)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的;(五)二级注册建筑师以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执行业务或者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行业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9 行政处罚 注册建筑师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罚 430217409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二条因建筑设计质量不合格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该建筑设计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建筑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0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处罚 430217116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筑师名义从事注册建筑师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1 行政处罚 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而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业务的处罚 430217463W0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2 行政处罚 监理工程师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处罚 430217345W00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六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六)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单位,从事执业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3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430217438W00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4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处罚 430217463W0Y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5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430217450W01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6 行政处罚 注册监理工程师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等的处罚 430217436W02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三、四、五、七项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规定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7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或者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430217287W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第七、八项工程监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七)在监理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八)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8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30217427W00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三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9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0 行政处罚 出借、伪造、涂改、出租、转让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或执业凭证的处罚 430217436W03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二十六条第七项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1 行政处罚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 430217091W00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的,其所签署的工程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2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3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等的处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八)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4 行政处罚 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30217468W0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5 行政处罚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430217392W0Y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6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处罚 430217152W0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七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7 行政处罚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处罚 430217082W0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8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或者跨省承接业务不备案的处罚 430217466W00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9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430217082W0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0 行政处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处罚 430217130W02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1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等的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2 行政处罚 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注册造价工程师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 430217312W00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3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处罚 430217240W00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由注册机关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4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处罚 430217355W00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而以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所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5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处罚 430217450W04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6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造价执(从)业人员签署有虚假记载或者误导性陈述的造价成果文件等的处罚 430217130W01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六条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7 行政处罚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30217450W02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8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处罚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负责审批的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9 行政处罚 以个人名义、技术咨询名义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等的处罚 430217048W0Y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的;(二)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三)泄露执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超出本专业规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0 行政处罚 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单位的处罚 430217454W02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本专业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业主必须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勘察、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者资质等级不符的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项目承包方必须按照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禁止个人和无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围承包勘察、设计业务。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1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资格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的处罚 1.《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七条禁止转让、涂改、伪造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资质专用章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三十四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2 行政处罚 勘察、设计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勘察设计业务的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3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勘察、设计人员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430217332W00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4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430217471W0Y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5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430217473W00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第四十一条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6 行政处罚 安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或者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7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未履行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430217139W02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8 行政处罚 使用单位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处罚 430217139W01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条第二、三项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9 行政处罚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基础施工资料,确保建筑起重机械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三)审核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审核安装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0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履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的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审核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二)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2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3 行政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未履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等安全职责的处罚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4 行政处罚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2号)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5 行政处罚 审查机构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等的处罚 430217033W0Y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的;

(四)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审查意见告知书的;

(六)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七)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6 行政处罚 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430217358W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审查合格书无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审查人员在虚假审查合格书上签字的,终身不得再担任审查人员;对于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的审查人员,还应当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一)压缩合理审查周期的;(二)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的;(三)对审查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单位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还应当依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8 行政处罚 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9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处罚 430217342W0Y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工程勘察企业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0 行政处罚 工程勘察企业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等的处罚 430217039W0Y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第二十七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勘察企业罚款处罚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企业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1 行政处罚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2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者未按燃气经营许可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430217049W01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3 行政处罚 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等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4 行政处罚 燃气经营者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5 行政处罚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6 行政处罚 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燃气或销售非法瓶装燃气的处罚 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违反燃气管理调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燃气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力。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务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7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或者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18 行政处罚 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19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处罚 430217072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款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资质许可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20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三十八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21 行政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22 行政处罚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处罚 430217041W00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6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从事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出 机构改革
123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三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4.《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4 行政处罚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阴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5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6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7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8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9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0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1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等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88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2 行政处罚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第88号)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3 行政处罚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或者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4 行政处罚 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5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6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7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8 行政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等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9 行政处罚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0 行政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1 行政处罚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2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3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等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4 行政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5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等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6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7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8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等的处罚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9 行政处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0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2 行政处罚 未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3 行政处罚 以欺骗手段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条第二款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4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5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6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8 行政处罚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59 行政处罚 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或者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0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1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2 行政处罚 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3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行为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4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5 行政处罚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6 行政处罚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7 行政处罚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8 行政处罚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9 行政处罚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0 行政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1 行政处罚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2 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3 行政处罚 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处罚 430217356W0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4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不遵守民用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规定和标准的行为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5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处罚 430217212W0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6 行政处罚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处罚 430217365W00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具审查合格报告或者从事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的机构出具能源利用效率测评虚假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7 行政处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未公布建筑节能信息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或者向购买人明示的所售商品房能源消耗指标与实际能源消耗不符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总额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未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的处罚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对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标准进行设计。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处罚 430217351W0Y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民用建筑项目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0 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二)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等的处罚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2.《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经充分论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组织施工。改造完成后,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既有建筑的供热、制冷系统节能改造和围护结构改造,应当同步进行。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2 行政处罚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430217274W0Y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3 行政处罚 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 430217430W0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4 行政处罚 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430217225W0Y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5 行政处罚 伪造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6 行政处罚 涂改施工许可证的处罚 430217195W0Y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第十二条第二款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430217335W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30217363W00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9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或者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处罚 430217444W00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第一项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二)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0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建筑施工企业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返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1 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430217224W00 1.《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施工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操作规程和施工管理规章制度;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一条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2 行政处罚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3 行政处罚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行为的处罚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7、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8、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4 其他

行政

权力

租赁住房补贴对象资格审核、申报 1、《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租赁住房补贴工作的通知》(益房字【2008】1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不符合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存档备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审查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审批表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况:

(一)申请人以虚假、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取消其资格;

(二)对已取得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退还,并在两年内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三)工作人员在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给付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给付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保留
195 其他

行政

权力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注册登记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确认、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

保留
196 其他

行政

权力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0001170570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不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六)其它违法实施行政确认

的。

保留
197 行政奖励 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先进表彰奖励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条 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奖励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制发送达行政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奖励、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奖励的;

……

保留
198 行政奖励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先进表彰奖励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奖励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制发送达行政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奖励、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奖励的;

……

保留
199 行政奖励 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及.《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六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奖励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或者不予行政奖励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奖励的制发送达行政奖励。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奖励、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奖励、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奖励、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奖励的;

……

保留
200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资料;(三)对危险性较大的专项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四)对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构(配)件、防护设施及用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抽取一定比例的试样委托相 关检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五)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支付或者使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凭证;(六)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七)责令被检查单位排除事故隐患。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或者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检查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检查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检查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

保留
201 行政检查 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监督检查 《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检查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检查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检查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

保留
202 行政检查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监督检查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检查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检查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检查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

保留
203 行政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情况监督检查 430617029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执行抗震设防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村镇建设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监督。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检查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检查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检查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

保留
204 行政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活动情况检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专业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活动实施检查。一、检查方式:统一现场检查;二、检查内容:执业行为、执业质量、执业档案、情况。三、检查程序:受检企业准备资料,进行自查。检查组按照内容逐项检查,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评价并提出检查意见。 1.监督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2.审查责任:依法对计价行为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05 行政检查 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430617066W00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及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1.监督责任:对监督的相应内容检查监督。

2.审查责任:依法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归档。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06 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检查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检查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检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批准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检查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检查的;

……

保留
207 行政检查 排水户排放污水情况监督检查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排放口设置以及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要求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城市污水排入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208 行政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有关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文档,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209 行政检查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1.监督检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现场作出监督检查结论。

4.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监督检查结论所依据的材料进行归档,并进行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210 其他

行政

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与使用审核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十、十一、十二、二十二第、《益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被许可项目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5、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11 其他

行政

权力

建设工程档案移交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第六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1.受理责任:接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提交的建设项目的资料原件是否符合要求。

3.办理责任:符合要求的,与建设单位签订相关移交文件。

4.监管责任:对是否符合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条件进行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12 其他

行政

权力

民用建筑节能审查 431017335W00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13 其他

行政

权力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在全套施工图上加盖审查专用章。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出具审查合格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复审。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备案材料、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监督责任: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和材料签字盖章完整情况进行检查。

3.决定责任:备案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即时办理备案,加盖施工图备案专用章。

4.事后监管责任:备案完成材料归档,以备核查。

5.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14 其他

行政

权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0010170060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备案决定。

4、送达责任:送达行政意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通过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通过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备案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备案的;

……

保留
215 其他行政权力 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431017309W00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第十九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十九条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按照办事事项的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建设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企业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审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备案责任:对准许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同意备案的文书;对不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出具并送达不予备案书面决定的,并说明理由。

4.监管责任: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16 其他

行政

权力

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登记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况: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三)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充以前房租;

(四)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保留
217 其他

行政

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审核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列入申请人轮候名单。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向原申请社区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况: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资格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二)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四)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保留
218 行政检查 资阳区城镇燃气(城乡规划区外)安全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工商行政管理 1、检查责任:根据市住建局已批准特许经营的燃气站(公司)定期进行安全、特许经营业务范围进行检查。2、处置责任:作出行政告诫、停业整改,暂扣《燃气特许经营许可证》。3、移送责任: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情况严重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异悚。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汇总,归档备查,并跟进督查整改情况。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执法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219 行政处罚 城区背街小巷及公用设施破坏行为的查处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1、检查责任:定期对城区背街小巷及公用设施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破坏行为。2、处置责任:作出行政告诫,暂停破坏行为。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督。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220 其他

行政

权力

房屋安全鉴定 431017128W0Y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法律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颁发鉴定证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定的;

4、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5、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保留
221 其他

行政

权力

房屋租赁 431017151W00

431017244W00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1、受理责任: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与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按法律法规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组织现场检测;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颁发鉴定证书;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定的。

4、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保留
222 其他

行政

权力

商品房合同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派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被许可项目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5、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保留
223 其他

行政

权力

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 430717007W00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三十条;2.《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24 其他

行政

权力

保障性住房租金收缴   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益发改价调﹝2019﹞315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

3.收缴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租金类型、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租金。

4.上解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5.送达责任:将票据和非税发票一同上交财务部门核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按租金标准收缴的;

2、擅自改变租金类型的;

3、违反租金收缴程序或未执行租金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租金的;

4、收取租金不使用非税发票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据;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非税发票据为已有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5 其他

行政

权力

前期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备案 431017036W02 1.《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九条、第三十七条;2.《住建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26 其他

行政

权力

直管公房租金收缴 000117050000   《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益价房字﹝2001﹞75号),适度调整直管公房砖混二等和砖木一、二等住宅租金标准。砖混二等每平方米提高0.15元,砖木二、二等每平方米提高0.2元。其它结构等级的房屋仍维持现行租金水平不变。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

3.收缴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租金类型、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租金。

4.上解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5.送达责任:将票据和非税发票一同上交财务部门核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按租金标准收缴的;

2、擅自改变租金类型的;

3、违反租金收缴程序或未执行租金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租金的;

4、收取租金不使用非税发票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据;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非税发票据为已有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7 其他

行政

权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431017036W01 1.《湖南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第九条、第三十七条;2.《住建部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 )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28 其他

行政

权力

非住宅门面租金收缴   《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益价房字﹝2001﹞75号),非住宅用房租金放开,实行市场调节,由房管部门与承租户协商确定(议价议租)。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交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提交的材料。

3.收缴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租金类型、租金标准足额收取租金。

4.上解责任: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5.送达责任:将票据和非税发票一同上交财务部门核对。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按租金标准收缴的;

2、擅自改变租金类型的;

3、违反租金收缴程序或未执行租金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租金的;

4、收取租金不使用非税发票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收据;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务或者将非税发票据为已有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9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0 其他

行政

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431017104W00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1 其他

行政

权力

房屋安全鉴定备案 431017128W0Y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2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房屋使用人、行为人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管理 431017151W00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3 其他

行政

权力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划拨 431017125W00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二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4 其他

行政

权力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人资料备案 431017147W02 《建设部关于印发<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3〕130号)第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5 其他

行政

权力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431017186W0Y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6 其他

行政

权力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设 431017306W00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7 其他

行政

权力

对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的调解 431017231W00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四十四条 物业承接查验中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委托有关行业协会调解。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38 其他

行政

权力

工程定点(已获土地申报建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应当组织验线。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3.审查责任:在法定和承诺时限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核查。

4.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开工前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管线等隐蔽工程完工后,组织验线;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划出(益赫政发[2015]9号) 机构改革
239 其他

行政

权力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备案 431017346W00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7年12月4日建设部 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2.《湖南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建房〔2016〕149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大会可在当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报所在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区划发生变动,或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发生更换,以及业主委员会的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发生变动等情况,业主委员会应持相关手续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和专户管理银行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区房地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市州、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申请表;(二)业主大会同意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表决结果;(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案;(四)业主管理规约;(五)参与财务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财会专业技能的证明材料;(六)房地产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240 其他

行政

权力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者不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核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                             3.决定责任:承诺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信息公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41 其他行政权力 区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及区级房建市政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1.检查责任:重大建设项目的稽察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听取有关建设情况的说明,查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会计、财务资料,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需要,可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了解被稽家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管理情况。

2.处理责任:稽察中发现被稽察单位违反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可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直至暂停项目建设。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权限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监管责任: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

划入
242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000117

051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依法予以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划入
243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000117052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设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具体审查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结果负责。”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依法予以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划入
244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000717

008000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18〕85号)明确规定:“将公安部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划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核增行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8〕169号)明确规定,核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行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建办法函〔2019〕144号)中提出“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对进行抽查。”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依法予以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划入
245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46 行政处罚 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47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不按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48 行政处罚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不按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49 行政处罚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不按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50 行政处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4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不按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违法施工(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51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工程涉嫌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备案检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使用,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52 行政处罚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涉嫌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住建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采取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划入
253 其他

行政

权力

公开招标 432017008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划入
254 公共服务 招标代理 432017006W0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承接 公共服务
255 公共服务 邀请招标 432017038W00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人民代表大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承接 公共服务
256 公共服务 建设工程 432017064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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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公共服务 房屋建筑 432017041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评审责任:相关业务科室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对节能评估报告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5.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文,送达并信息公开。

6.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11.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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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 432017055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章第十一条;《关于加强全社会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承接 公共服务
259 公共服务 建筑工程   4320170

32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确认、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

承接 公共服务
260 公共服务 湖南省建 4320170

11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确认、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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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公共服务 建筑工程 4320170

50WOO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三条 建设单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确认、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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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公共服务 拆除工程 4320170

27WOO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1、受理责任:告知行政确认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行政确认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确认的制发送达行政确认。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确认、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确认、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确认、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确认、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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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公共服务 小区业主 432017060W

OO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六)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承接 公共服务
264 公共服务 提供公共 4320170

56WOO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 《公共租赁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由住房保障部门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理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况:

(一)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

(二)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三)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充以前房租;

(四)工作人员在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审核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给付的。

承接 公共服务
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联络信息表
单位名称 分管领导 牵头科室 牵头科室负责人 经办人员 电子邮箱
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罗建平 政策法规股 姓   名 办公号码 手机号码 姓  名 办公号码 手机号码 303323608@qq.com
肖建平 13973****** 项军 159737*****
注:为便于汇总,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部门长期无办件(5年以上)的职权事项
填报单位 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时间:   2020 年  8 月 31 日
序号 职权事项名称 职权类型 无办件主要原因 备   注
1 外资建筑企业超越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 行政处罚 本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管理对象
2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本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管理对象
3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本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管理对象
4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行政许可 已并入施工图审查
5 伪造施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本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现象
6 涂改施工许可证 行政处罚 本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现象
7
8
9
10
备注:1.职权类型按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共服务等职权分类进行填写。无办件主要原因,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本市辖区内长期无此类管理对象等,较复杂情况可另附说明。

2.为便于汇总,此表格请用Excel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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