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卫健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26 15:3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权责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职权名称 机构名称 职权类型 责任部门 职权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1 000123001000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2 000123002000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妇幼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3 000123004000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政医管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登记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4 000123012000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许可、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许可、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政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5 000123014000 护士执业注册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政股 1.《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1第1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实施。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6 000123018000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学校卫生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7 000123020000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监督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8 000123022000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9 00012302300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填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0 000123026000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公卫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1 000123029000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填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十七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九)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12 000123044000 义诊活动备案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业务科室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义诊活动备案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单位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13 000523001000 血吸虫病病人医疗费减免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血防股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的血吸虫病治疗费用予以减免。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血吸虫病病人,不属于工伤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人员因防汛、抗洪抢险患血吸虫病的,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解决所需的检查、治疗费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病人进行救助。《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国家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4 000523003000 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公卫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精神障碍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简化程序,实现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5 000523004000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家庭发展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对象确认办法>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7号)第二条第四款。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05]77号)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6 000523005000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家庭发展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7 000723001000 医疗机构评审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医政股 【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规范性文件】《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

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

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规范性文件】《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卫妇社发〔2006〕489号)

第二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同级妇幼保健机构实施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妇幼保健机构评估和监督考核制度,定期进行监督评估和信息公示。

【规范性文件】《中医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医政函〔2012〕96号)

第十条三级和二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一级中医医院的评审由地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建或指定的评审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评审结果决定并公示。

4.送达责任:法定告知评审结果,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卫医管发〔2011〕75号)第三十五条甲等、乙等医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格式的等级证书及标识。等级证书的有效期与评审周期相同。等级证书有效期满后,医院不得继续使用该等级证书。医院的等级标识必须与等级证书相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通过评审的理由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审批的。

18 000723004000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疾控股 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规范性文件:《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卫疾控发[2005]373号)1.3.1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明确其责任区域。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条疫苗的流通、预防接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接种单位时,应当明确其责任区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国务院令第60号) 第七条 第四项(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工作。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9 000723007000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妇幼股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受理责任:;对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当事人,均受理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该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对申请病残儿鉴定的医学鉴定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并每半年一次在专家库里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鉴定。

3.决定责任: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4.送达责任: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5.事后监管责任: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0 00072300800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妇幼股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结果决定。

4.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1 000723010000 对医师(含助理)资格的认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医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结果决定。

4.送达责任:法定告知审批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拖延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四)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2 000723011000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确认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核发证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确认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确认决定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通过评审的理由的。

(五)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23 000823001000 对医师的表彰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医政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4 000823002000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医政股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5 000823004000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六号)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6 000823005000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7 000823006000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8 000823007000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血防股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国务院有关部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29 000823008000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规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0 000823009000 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学校卫生监督科 【行政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一条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1 000823010000 中医药工作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医政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十条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2 000823011000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妇幼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六条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3 000823012000 职业病防治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4 000823013000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医医疗工作等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表彰(增加)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中医股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十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5 000823014000 “两非”案件举报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法规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41号)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6 000823015000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疾控股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正)(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7 000823016000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行政审批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全文)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2014年修订)(国卫医发〔2014〕30号)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38 000923001000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裁决 医政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第二款: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版)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39 430123066W05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妇幼股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实行婴幼儿保健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保健合格证,其工作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

婴幼儿入托、入园必须进行健康检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6号)第十四条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托幼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 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条、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规模、接收儿童数量等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者保健室,具体负责卫生保健工作。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其配置应当符合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第十一条 托幼机构应当聘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在卫生室工作的医师应当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在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第十四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40 430123068W00 再生育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许可 家庭发展股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41 430223015W00 对医疗机构未履行管理职责、未按规定给予护士特殊待遇、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未制定并落实护士培训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有违反《护士条例》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第三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2 430223019W01 未履行保护患者隐私规定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90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交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交纳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3 430223020W00 对在自然疫源地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未按疾控机构意见采取传染病防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据职责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4 430223025W01 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2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5 430223025W02 未取得产前诊断类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超越许可范围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办法,医疗保健机构未取得产前诊断执业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擅自从事产前诊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罚,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中未加注母婴保健技术(产前诊断类)考核合格的个人,擅自从事产前诊断或者超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五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30、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6 430223026W00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一条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7 430223027W00 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未获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或者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并对施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生育证、计划生育手术证明、病残儿鉴定证明等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二条 伪造、变造、买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0、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48 430223030W00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血站有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

(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

(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

(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

(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

(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

(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八)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9 430223032W00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诊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九条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不按法律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0 430223036W00 对医疗卫生机构环境、物品不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未执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开展消毒与灭菌工作,发生感染性疾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未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 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感染性疾病:由微生物引起的疾病。

消毒产品:包括消毒剂、消毒器械(含生物指示物、化学指示物和灭菌物品包装物)、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

消毒服务机构:指为社会提供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及场所、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等进行消毒与灭菌服务的单位。

医疗卫生机构:指医疗保健、疾病控制、采供血机构及与上述机构业务活动相同的单位。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1 430223038W00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2 430223039W00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而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给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3 430223041W00 对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等管理混乱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第35号)第八十三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4 430223043W00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或个人非法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或提供未经相关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组织器官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进口血液制品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5 430223050W0Y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6 430223051W00 对依照《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责令有关医务人员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一)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的;

(二)对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实施住院治疗的患者未及时进行检查评估或者未根据评估结果作出处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7 430223056W00 对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等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1.立案责任:发现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58 430223057W01 违反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管理或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引起疾病传播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90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交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交纳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已取得许可证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未按照规定进行严格管理,造成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使用血液制品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59 430223058W00 对采集、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 1.立案责任:发现采集、使用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0 430223062W00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拒绝或者防碍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

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1990﹞第1号)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第三十六条 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2、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61 430223067W0Y 对不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且不停止诊疗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不按期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且不停止诊疗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的,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2 430223069W00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3 430223072W0Y 对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4 430223076W00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修订)》(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第6号令)第五十条 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40、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65 430223078W00 属《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6 430223079W00 对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1.立案责任:发现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而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国务院令第374号)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中医药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审批机关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消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符合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获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未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7 430223083W0Y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二十条托幼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立卫生室,进行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有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8 430223084W0Y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九条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或者有关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或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修正)(主席令第41号)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2.《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生育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3.《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九条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由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开除或者解聘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十)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记过以上的行政处分。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出具有关虚假证明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69 430223086W00 对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0 430223087W00 对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1 430223088W00 对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2 430223090W00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2017〕第18号)全文  全文。 1.立案责任:发现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四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3 430223094W0Y 对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单位或个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4 430223094W02 饮用水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生物制品不符合国家卫生规范标准或出售、运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污染的物品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三)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生产的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58、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75 430223095W0Y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6 430223097W00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十一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31、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77 430223098W02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违反规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第五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至降级的处分:

(一)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

(二)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的;

(三)接收或者购进疫苗时未依照规定索要温度监测记录,接收、购进不符合要求的疫苗,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乡级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依照前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接种疫苗未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报告,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主席令第30号)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擅自从事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从事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不符合条件或者未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8 430223103W00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79 430223105W00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0 430223107W00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麻醉、精神药品被盗抢等案件而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有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八十条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1 430223114W0Y 对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未取得有关证书的机构、人员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有关合格证书擅自从事或超越许可范围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五条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2 430223115W00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监督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擅自营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五条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罚的;

(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3 430223116W0Y 对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治疗效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2017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十九条 消毒产品的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对生产的消毒产品应当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出厂。第三十一条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第四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4 430223116W02 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或禁止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规定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31日卫生部发布的《消毒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90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交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交纳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四十五条 消毒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发生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85 430223117W0Y 对医师执业活动违反规定、制度、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务人员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6 430223122W01 集中式供水单位未落实供、管水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7 430223124W00 对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 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 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三) 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四)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五)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8 430223125W0Y 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未落实有关规定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未对人员进行必要培训、未落实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89 430223129W0Y 对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买卖、出借、出租、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计委令第6号)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0 430223132W00 对单位或个人非法采集或使用人体组织器官或提供未经相关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组织器官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第五十九条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出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出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1、立案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34条、《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48条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90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交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交纳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2006﹞第457号)第三十六条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应当进行艾滋病检测;未经艾滋病检测或者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不得采集或者使用。但是,用于艾滋病防治科研、教学的除外。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执业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第五十九条 未经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进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禁止入境或者监督销毁。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物品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91 430223138W00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业务科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4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由托运单位和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国务院第424号令,2018年3月修改)

第五十七条;

《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92 430223147W0Y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未履行艾滋病监测、咨询、初筛、检测、技术指导等职责,公开艾滋病毒感染者、病人及家属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

(三)对临时应急采集的血液未进行艾滋病检测,对临床用血艾滋病检测结果未进行核查,或者将艾滋病检测阳性的血液用于临床的;

(四)未遵守标准防护原则,或者未执行操作规程和消毒管理制度,发生艾滋病医院感染或者医源性感染的;

(五)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的;

(六)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

(七)未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进行医学随访的;

(八)未按照规定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其婴儿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技术指导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有关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执业许可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3 430223150W00 对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4 430223151W00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号)第三十七条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一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十九条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5 430223152W00 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6 430223153W03 对非法采集血液的强制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三)已取得设置批准但尚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即开展采供血活动,或者《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再次登记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 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三)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采供血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导致因输入血液引起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五十九条国家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37、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97 430223162W01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直接从事服务工作或在确定的公共场所未落实安全套设施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监督科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行为,予以调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辨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造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辨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事实《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之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辨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如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在90日内申请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之内到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法规规定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交纳罚款,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交纳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六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98 430223164W00 对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1.立案责任:发现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99 430223170W00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予以修正)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予以修正)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0 430223171W00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1.立案责任:发现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1 430223174W0Y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所列违法情形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w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2 430223186W00 对有关医务人员违反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而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1.立案责任: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六号)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并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一)违反本法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的;(二)违反本法规定,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的;(三)违反本法规定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外科手术或者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四)违反本法规定,侵害精神障碍患者的通讯和会见探访者等权利的;(五)违反精神障碍诊断标准,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3 430223191W0Y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情况,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情况,未及时采取控制措施,未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拒绝接诊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纪律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的;

(五)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4 430223192W00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未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未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控制措施,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等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三)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

(五) 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

(六) 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5 430223193W00 对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条  组织、介绍妊娠14周以上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组织、介绍人次计算,每人次处5000元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每人次处2000元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还应当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6 430223194W00 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未领取生育证的,不批准其再生育;已领生育证的,注销其生育证;强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书面告知当事人不批准其再生育或者注销其生育证时,应当责成当事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获批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或者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未查验、登记有关证明材料,按照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处理,并对施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以上行政处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3、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07 430223199W00 对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公共场所监督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08 430223202W00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第四十七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7号)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17、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09 430223205W00 对血站、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行为进行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医疗执业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机构、血站有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3号公布,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11月17日卫生部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0 430223207W01 对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计划生育监督科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告知责任: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12月29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公布)第五十三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20、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11 430223217W00 对拒绝或者防碍卫生监督的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防碍卫生监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2 430223218W00 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1.立案责任: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条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病诊断的;(二)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3 430223219W00 对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处罚 学校卫生监督科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令、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114 430323004W00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监督科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2.决定责任: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是否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人员、疫区、食物、水源等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第三十四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15 430323006W00 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医疗执业监督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6〕第666号)第六十条

对已经发生滥用,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在一定期限内中止生产、经营、使用或者限定其使用范围和用途等措施。对不再作为药品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药品批准文号和药品标准,并予以公布。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接到通报的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定点批发企业中止向该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审查催告阶段责任: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法律处理的需要,有权查封、扣押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3.实施阶段责任:送达执法文书,实施强制执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等控制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六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发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16 430323009W00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进行封闭、封存或暂停销售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学校卫生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5号)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及相关物品的,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七条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六)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八)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十)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430323011W0Y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改正医疗废物处理;对未按照限期改正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医疗机构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3.执行责任: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强行拆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医疗废物处理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七)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18 430323012W00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强制 公共场所监督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催告责任:催告违法行为人采取措施处理,下达催告书并直接送达当事人。

2.听取申辩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主管部门应通过调查取证,依照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是否采取强制的决定,制作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4.送达责任: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指定没有利害关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查封、扣押的由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实施)

6.事后监管责任:对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第80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应当予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不予执行的。

(二)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非法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五)扩大行政强制范围的。

(六)在行政强制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强制的。

(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八)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侵害当事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九)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十)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430423010W00 社会抚养费征收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征收 计划生育监督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经责令限期终止妊娠未及时终止妊娠的,应当从重征收;重婚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所规定的限制性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违法多生育人员,即把限制的对象限定为有违法多生育(超生)和按照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的非婚生育的人员。但是双方原均无子女且非婚生育时无配偶,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不受限制。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征收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人防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踏勘,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征收或者不予行政征收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征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征收的制发办结告知书并通过政务系统发送信息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假冒他人或者组织他人冒名顶替参加孕情检查、病残儿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及手术并发症鉴定,骗取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第四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本条所称总收入,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双方实际收入计算。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实际收入需要税务、公安、统计、劳动保障、房产、价格等有关部门协助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市居民的实际收入低于本市、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以本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城市居民以本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第三十七条 《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主要是限制哪些违法生育人员?

《条例(2016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所规定的限制性措施,针对的对象是违法多生育人员,即把限制的对象限定为有违法多生育(超生)和按照违法多生育(超生)处理的非婚生育的人员。但是双方原均无子女且非婚生育时无配偶,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不受限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依据征收、征用的。

(二)依法应当征收而不征收的。

(三)擅自设立或者增加征收、征用项目,擅自改变征收、征用范围、标准、对象或者期限的。

(四)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强行征收、征用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征收、征用的。

(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征用款物的。

(七)不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专用票据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征收的。

120 430523002W00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扶助金给付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家庭发展股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国家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适用本法。本办法所称并发症,是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以下统称施术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实施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而造成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不良后果。因施术者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等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受术者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并发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二)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六)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认定的其他计划生育手术。

第四条 根据对受术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程度,并发症分为三级:

一级:造成受术者死亡、重度残疾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

二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基本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

三级:造成受术者组织器官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轻度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 并发症的鉴定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得当、程序合法。

第二章预防与处置

第七条 施术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严格掌握手术适应证、禁忌证,规范医疗文书书写和保管,手术中要求留取的组织标本应当进行病理学检查。施术者应当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及时随访,最大限度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第八条 施术机构应当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技术服务工作的质量监督,受理受术者及其他当事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诉,并向其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施术者在术前必须如实向受术者告知手术风险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受术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取得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 在施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出现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或人身损害已经发生时,施术者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进行救治,必要时应当及时会诊或转诊,避免或者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对轻微的不良后果,应当免费给予治疗直至痊愈。相关技术服务人员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应当立即向所在机构质量监控人员报告;质量监控人员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机构负责人报告,并向受术者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通报、解释。

第十一条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并发症的,相关医疗文书应当在施术者与受术者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医疗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由施术机构保管。疑似药品、血液制品、器具等引起受术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等人身损害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施术机构保管;需要启封时,应当有双方当事人在场。对封存的现场实物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无法共同指定的,由人口计生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施术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达现场。

第十二条 施术者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文书资料。受术者要求查阅、复印、复制前款规定的医疗文书资料的,施术机构应当提供,并在复印或复制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医疗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

第十三条 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并发症,施术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手术及抢救经过、人身损害现状、处理情况等。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上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和技术指导,逐级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发生受术者死亡的,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四条 实行并发症定期报告制度。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定期统计汇总并发症发生情况,逐级上报至省级人口计生部门。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将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0日本辖区内发生的并发症汇总,于当年11月30日前上报至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十五条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接到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人身损害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处理,提供免费治疗。经积极治疗痊愈的,不按并发症处理。

第三章受理和鉴定

第十六条 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第十八条 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申请并发症鉴定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施术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提出并发症鉴定书面申请。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并发症鉴定申请表。

第十九条 下述人员可作为并发症鉴定申请人:

(一)受术者本人;

(二)受术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

(三)施术机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计划生育手术项目的;

(二)未依法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

(三)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对鉴定结论不服,在有效时限内未申请上级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结束前,暂缓并发症鉴定受理;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并发症鉴定受理部门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应当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施术机构不提供资料的,由受理并发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督促执行。

第二十四条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发症鉴定工作,任何一方不予配合,且影响并发症技术鉴定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负责、秉公办事;

(二)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

(三)获得高级技术职称3年以上;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并发症鉴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并发症鉴定申请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鉴定专家组的构成和人员数。鉴定专家组组成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且为单数。并发症鉴定涉及多学科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不得少于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 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组成员。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人口计生部门组织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最后1名专家由人口计生部门抽取。涉及死因的,应当有法医参加鉴定专家组。人口计生部门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鉴定会的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书面通知鉴定专家组成员和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鉴定专家组成员和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或者当事双方的近亲属的;

(二)与并发症申请鉴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并发症申请鉴定当事双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九条鉴定专家推选1名组长主持技术鉴定,鉴定由鉴定专家组组长主持,遵循独立鉴定原则,实行合议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

(二)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由申请方开始;

(三)鉴定专家组成员根据鉴定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受术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四)双方当事人退场;

(五)鉴定专家组进行合议;

(六)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鉴定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鉴定专家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逐一签名。鉴定专家组对鉴定结论的技术内容负责。鉴定专家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鉴定专家组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意见不作为并发症鉴定依据。鉴定专家应当严格执行鉴定程序,严守鉴定纪律,不得接受或向当事人索要财物或其它利益,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交由医学会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可派员旁听鉴定过程。

第三十条 鉴定结论由鉴定专家组做出后,鉴定专家组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请鉴定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鉴定专家组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分析说明手术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手术常规等;

(五)并发症等级;

(六)对并发症人员的医学建议。

鉴定书应当对上述第四款内容的认定详细说明理由;经鉴定为并发症的,鉴定书应当包括上述第五、六项内容。

第三十一条 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委托技术鉴定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收到并发症技术鉴定书后,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再收取鉴定费。经审核合格的,应当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受理本次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组织鉴定的人口计生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设区的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施术机构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或已鉴定为并发症的受术者,在申请上级部门鉴定期间,不影响并发症当事人的治疗等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上级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申请期间发生的与并发症诊治有关的治疗等费用,按并发症对待。

第三十三条并发症鉴定的收费标准,参照当地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商同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申请人应当预先缴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列支,申请人已预缴的鉴定费应当予以退还;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章行政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并发症的行政处理工作统一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经鉴定不属于并发症的,应当对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三十五条 经鉴定属于并发症的人员,提供免费治疗和特别扶助。

第三十六条 并发症的治疗实行免费定点治疗、定期复查,直到治愈或医疗终结。

并发症治疗定点单位由受理并发症申请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报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并发症的,如需回户籍所在地治疗的,可由施术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商户籍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并发症定点治疗单位,并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承担治疗费用。对于治愈或医疗终结有争议的,按照并发症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并发症诊治费用按照《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国计生发〔2001〕1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并发症鉴定与处理的有关资料由受理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统一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受理、审查、鉴定、处理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一)未及时组织处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人身损害情况;

(二)应当受理并发症鉴定申请,未受理的;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出具虚假鉴定文书的;

(四)索要双方或一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人口计生部门违反规定,批准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和治疗,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导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发生的,按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并发症鉴定专家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并发症鉴定过程中收受申请鉴定当事人财物或者其它利益的、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并发症鉴定专家资格,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施术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按要求制定并落实并发症的防范和急救预案,术后未及时随访的;

(二)发现受术者人身损害时,未采取有效措施,未积极进行救治的;

(三)术前未尽到告知义务,未取得受术者或者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四)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书写和妥善保管医疗文书资料;拒绝为受术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医疗文书资料服务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医疗文书资料和实物,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及实物影响鉴定工作的;

(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并发症统计数据,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报告并发症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9月12日发布的《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用)》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用)》(计生厅字〔1990〕172号)同时废止。

2.《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全文;

3.《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行政法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在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同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重大事故、计划生育手术严重的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严重的或者新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当同时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设区的市、省逐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级鉴定。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受理并发症鉴定的申请,负责组织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实施鉴定。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21 430523023W00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给付 家庭发展股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地方性法规】《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以及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和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的,由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发给救助金。

人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女性、年满四十周岁的男性达到规定的年龄时,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22 430623002W00 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第七条  卫生计生单位应当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责令改正,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分。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23 430623003W00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计划生育监督科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1.检查责任:加强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根据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24 430623004W00 对医疗机构临床医疗用血、献血工作及血站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告知责任:对疗机构临床医疗用血、献血工作及血站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3.《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25 430623007W00 对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条 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十四条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1.告知责任:对消毒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 第三条卫生部对全国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第三十四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和抽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状况;(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26 430623008W00 对消毒工作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科 1.《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3.《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告知责任:制定抽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依据,内容及标准等;

2.检查责任:依据相关法规和政策,对被检单位按照要求进行听汇报、现场抽查和检查,并依据相关标准进行数据和文本记录。承检单位严禁弄虚作假;

3.处理责任:经检查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4.监管责任:强化对消毒工作的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2.《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3.《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27 430623018W00 对医师日常工作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

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

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

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

,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

师执业证书。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

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2.《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

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1.告知责任:对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号)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28 430623023W00 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督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1.告知责任:对消毒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29 430623026W00 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1.检查责任: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0 430623029W00 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科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铁道、交通、民航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行使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饮用水卫生监督职责。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1.告知责任:对对饮用水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卫生监督检测工作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时,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做好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的水源水质监督监测和评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污染事故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1 430623030W00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及监测信息报告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监督科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1.告知责任: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及监测信息报告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2 430623039W00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监督科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

(一)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宣传卫生知识,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三)根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条例》有关条款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参加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五)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包括取证照相、录音、录相等,调查处理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

(六)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付的其他任务。

1.告知责任:对公共场所卫生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3 430623041W00 对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

(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

(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进行一次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辖区内原料血浆管理工作,并及时向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

1.告知责任:对对单采血浆站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二)单采血浆站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供血浆者管理,检验,原料血浆的采集、保存、供应等;(四)单采血浆站定期自检和重大事故报告情况。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采血浆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单采血浆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定期将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向卫生部汇总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原料血浆的采集情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4 430623042W00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1.告知责任:对对传染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四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发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如不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并予以检验或者进行消毒。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应当予以销毁;对未被污染的食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35 430623045W00 对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血防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血吸虫病防治条例》规定的,依法处理。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3号)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全国血吸虫病防治规划,制定血吸虫病防治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血吸虫病防治任务的地区(以下称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血吸虫病监测、预防、控制、治疗和疫情的管理工作,对杀灭钉螺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6 430623047W00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抽检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1.检查责任:定期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卫生监督抽检。

2.处置责任: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依法处理。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第二条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 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第一条  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的要求,餐饮具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核发营业执照,将已掌握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登记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7 430623048W00 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5号)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定期对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1.检查责任:对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规定所作的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必要时,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疗机构院务公开监督考核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22号)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社会公众、服务对象、新闻媒体、医疗机构监督员和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的院务公开进行外部监督。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院务公开定期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8 430623049W00 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抽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1.检查责任:对医师定期考核工进行抽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抽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39 430623051W00 对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1.检查责任: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2.处置责任:对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置。

3.移送责任:对违法从事心理咨询、治疗活动的人员,及时移送配合同级工商管理部门查处。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六号)第六十二号)第八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就下列事项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一)相关人员、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诊疗行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诊断标准、治疗规范的规定;

(三)对精神障碍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四)是否依法维护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前款规定的检查,应当听取精神障碍患者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发现存在违反本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责令改正,并依法作出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未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0 430623053W01 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对学校卫生防疫、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游泳池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监督科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的卫生主管机构,在本系统内对前款所列第(一)(二)项职责行使学校卫生监督职权。

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1.告知责任:对学校卫生工作监督;对学校卫生防疫、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学校食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卫生部令第1号)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单位和专业防治机构对学生进行健康检查、传染病防治和常见病矫治,接受转诊治疗。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其职责是:(一)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选址、设计实行卫生监督;(二)对学校内影响学生健康的学习、生活、劳动、环境、食品等方面的卫生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实行卫生监督;(三)对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实行卫生监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第九条  卫生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二)监督、检查学校食堂、学校饮用水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41 430623055W00 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九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自收到重新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作出重新审查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一)产品原料、杀菌原理和生产工艺不符合利用新材料、新工艺技术和新杀菌原理生产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判定依据的;

(二)产品安全性、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

第四十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对消毒产品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杀灭微生物指标、毒理学指标等进行检验。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检验。

消毒产品的检验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定。检验报告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1.检查责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消毒管理规定的消毒服务机构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改,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消毒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造成传染病扩散事故,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2 430623061W00 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

(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

(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1.告知责任:对结核病防治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监管职责时,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保护患者的隐私,不得泄漏患者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等。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的;5、对居民生法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143 430623062W00 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1.检查责任:定期对市直管和区县市直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执业活动发出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改正。对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主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者责任暂停执业,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取缔其开办的医疗机构,没收其违法所得及药品、器械并处以罚款。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主席令第18号)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

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

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和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是登记机关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登记注册档案、日常监督管理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档案,并及时将监督管理情况和校验结果予以公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4 430623065W00 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国务院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对依法收缴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除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用于科学研究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销毁。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 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1.告知责任: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对象告知监督检查的内容和享有的权力

2.监督检查责任:履行告知责任后, 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签字,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情况。

3.结果处理责任:监督检查要书写《卫生监督意见书》,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理。

4.信息公开责任:应当不定期汇总分析监督检查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发布。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第六十一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对过期、损坏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登记造册,并向所在地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销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到场监督销毁。医疗机构对存放在本单位的过期、损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程序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销毁。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过期、损坏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进行销毁时,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在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销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申请后,应当于5日内到场监督医疗机构销毁行为。
145 430623070W00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1.检查责任: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的违规违法行为发出卫生监督意见书,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活动,吊销实验室资格证书的处理措施;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3.移送责任:涉及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实验室违反兽医主管部门管理规定的,移交兽医主管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89年2月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使用一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二类菌(毒)种的单位必须经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三类菌(毒)种的单位,应当经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6 430623078W00 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职业卫生监督科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1.检查责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开展职业病诊断、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及鉴定办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规定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2013年2月19日卫生部令第91号公布,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7 430623082W00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检查 医疗执业监督科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予以处罚。

3.移送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五)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六)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48 430823009W00 全省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行政奖励 老龄健康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三、政策措施 (六)鼓励公益慈善组织支持养老服务。引导公益慈善组织重点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机关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3. 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项目(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孝亲敬老之星”、“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1.制发通知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制定表彰奖励方案并下发组织实施。

2.受理责任:按照方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受理推荐对象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以及不予受理原因。

3.评审公示责任: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4.表彰责任: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3. 全国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民政部申报项目的复函》:经中央批准,同意将保留的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评选表彰项目调整为全国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评选表彰项目(注:表彰内容包括全国“孝亲敬老之星”、“中华孝亲敬老楷模”及提名奖、“全国敬老模范单位”),增设全国敬老文明号子项目,与敬老爱老助老模范人物一同表彰,周期为3年。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越权实施行政奖励的。

(二)未按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奖励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奖励申请,应予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奖励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奖励决定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奖励的。

149 431023015W00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备案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妇幼股 1.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核对提交资料的原件。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送达准予备案证明,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第七条 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机构,应当在一个月内将设备的类型、数量、使用场地、操作人员名单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单位应当书面告知管理使用该设备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150 431023104W00 出示合法妊娠14周以上施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手术的证明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妇幼股 1.《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 禁止采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经产前诊断,医学上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

2.《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一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有严重缺陷的;

(二)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三)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诊断认为需要终止妊娠的;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第三十五条;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已婚妇女拟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出示有关证明,施术单位应当在术前查验,并按规定登记、存档。《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医学上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须经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批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并出具医学鉴定证明。确需终止妊娠的,鉴定机构应当通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51 431023129W00 抗菌药物备案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政医管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审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采购抗菌药物的品种、品规。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医疗机构
152 431023130W00 静脉输注核准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政医管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审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第二十九条: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医疗机构
153 431023131W00 医疗机构年度检验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政医管股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3.《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全文。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评审意见。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可核发或不核发的决定(依照法定进行,不核发的说明理由)。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证件;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跟踪取证单位变更等事项。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湖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3号)第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给纷的预防处理工作。 (一)对依申请、请求、申诉的行政行为,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查、决定的;(二)未按照规定检查、检验、检测、检疫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制止、纠正的;(四)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未予处理的;(五)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六)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七)行政相对人询问有关行政许可、行政给付条件、程序、标准等事项,拒绝答复的;(八)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行政诉讼应诉职责、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职责,损害政府与行政相对人关系的。
154 431023133W00 与人体健康有关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其他行政权力 医政医管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求、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核对提交资料的原件。

3.决定责任: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送达准予备案证明,按规定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8年3月1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备案情况汇总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办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办结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办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五)在办理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办理理由的。

(六)其他违法实施行政权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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