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1-26 14:58 信息来源:资阳区应急管理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编码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调整类型 调整意见及理由 省事项库是否存在该事项 是否已引用该事项并填报了实施清单
1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00052500300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 、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的相关证明。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相关证明文件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告知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在统计核查灾情过程中,应做到及时、科学、准确,并保存好统计核查工作的原始档案,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擅自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3.《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要规范救助款物管理,严格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工作规程,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采取现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应将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纳入“一卡(折)通”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5.同上   

划入 机构改革后划入
2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 000125046002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文件,规定时间内送达,定期向社会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产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的企业颁发许可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经营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3 行政许可 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000125037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三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立、变更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填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8.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9.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4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 431025004W00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 (GB18218-2009)等相关标准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1年第40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重大危险源核销要求的申请不予核销的;

2.将不符合重大危险源核销规定条件的予以核销的;

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核销条件实施重大危险源核销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5 其他行政权力 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备案 431025006W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27条。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备案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6 其他行政权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 431025008W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备案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备案条件,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制发送达备案证明。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5.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7.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保留
7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431025003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4〕第13号)第九条。 1.检查责任。按照同级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复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或本级机关负责人对因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媒体曝光而批准实施的特定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8 其他行政权力 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 431025005W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现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未按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监部门,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监部门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 行政强制 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430370012W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七条 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1.选案阶段责任:根据举报或上级安排以及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确定进行检查。

2.检查阶段责任:检查应按有关程序进行,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检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5.决定环节责任: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或即将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有效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10 行政强制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370007W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 〔2018〕第15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出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10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9.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2.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3.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11 行政强制 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30370008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第六十二条 1.检查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复查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12 行政强制 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强制 430370011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修订   第十三号  )  第六十七条 1.报告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前,应当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决定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

3.执行责任:按照决定书内容进行查封扣押。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2.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4.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6.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7.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8.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9.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保留
13 行政确认 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性质认定 430725001W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人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提出是否同意确认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考核合格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3.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确认,或者对同一事项给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进行确认并重复发证的;

4.行政确认程序违法,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据不确凿、不充分的作出行政确认的;或者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作出行政确认的;

5.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6.其他违法实施行政确认的。

保留
1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检查 430670010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24号令)第六条至第八条;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关行政检查暂行办法》(湘安监〔2014〕3号);《长沙市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长政发〔2010〕 28号)。 1.检查责任。按照同级政府或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批复的年度行政检查工作计划或本级机关负责人对因举报、其他部门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请、媒体曝光而批准实施的特定单位进行行政检查。

2.处置责任: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措施。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监督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5.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6.其他违反行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定,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保留
1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28W0Y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6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30270028W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7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等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29W0Y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8 行政处罚 对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处罚 430270029W03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6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30270029W04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7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430270029W05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6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1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三条的处罚 430270029W06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7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2 行政处罚 批发公司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二条的处罚 430270029W0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8号) 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3 行政处罚 对未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者安全评价等违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30W0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40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4.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

6.违反法定程序的;

7.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8.应当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9.不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1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2.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13.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4.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24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033W00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40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5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处罚 430270034W00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2〕57号)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6 行政处罚 对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名称,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等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41W0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总局令〔2004〕11号)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变更企业主要负责人、名称、产品类别或者级别范围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7 行政处罚 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043W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044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29 行政处罚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等情形的处罚 430270049W0Y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等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430270049W0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1 行政处罚 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053W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2 行政处罚 对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等违反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的处罚 430270055W00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3 行政处罚 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30270059W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 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430270061W00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5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5 行政处罚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或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430270062W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344号)第六条,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083W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 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7 行政处罚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430270084W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6号)第七十六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到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规定时间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使其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

3.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4.发现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5.在经营、使用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6.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7.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8.对经责令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经营单位,不撤销原行政许可、审批或者不依法查处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留
38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430270086W0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3号)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化学品单位违反有关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39 行政处罚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087W0Y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2004〕397号) 第十四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0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430270087W01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出口的处罚 430270094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09W0Y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3 行政处罚 向不具有条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0270109W0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五条至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0270109W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5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430270121W0Y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6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124W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7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51W0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 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8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违反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56W0Y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49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处罚

430270156W02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3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6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0 行政处罚 对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57W00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2012〕53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1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169W0Y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2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430270169W0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3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处罚

430270169W04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4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处罚

430270176W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89号)第四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5 行政处罚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等违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77W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6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430270190W00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7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193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8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430270193W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59 行政处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或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430270201W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0 行政处罚

对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30270204W0Y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57号) 第三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1 行政处罚

对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将企业、生产线或者工(库)房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430270208W0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4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2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430270213W0Y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3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后未履行义务的处罚

430270213W03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4 行政处罚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处罚

430270233W0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89号) 第四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5 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238W00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5号)第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6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违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244W0Y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7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430270251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430270251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69 行政处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

430270258W0Y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发现违反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0270258W0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5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430270258W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第646号)第七十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2 行政处罚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260W0Y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5号)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3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430270260W0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56号)第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销售、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4 行政处罚 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430270031W0Y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8月2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5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处罚 430270035W0Y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等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6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430270035W01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6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的;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有限空间作业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监护作业等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处罚 430270037W0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8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40W0Y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违反规定违章指挥等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79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430270040W01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3号)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0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040W02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4号)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430270045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047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3 行政处罚 有关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处罚 430270060W0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2号)第三十四条

有关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等情形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4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处罚 430270082W0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承包单位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和未定期排查并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5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430270111W0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6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162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7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171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8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

430270179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89 行政处罚 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处罚 430270183W00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三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对各类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0 行政处罚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193W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1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97W0Y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14〕18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违反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2 行政处罚

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239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3 行政处罚 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430270263W0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0号)第四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4 行政处罚

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430270275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九条;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277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立案责任:发现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277W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3、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4、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5、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6、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等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处罚 430270050W0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8 行政处罚 对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430270065W00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99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者逃匿、迟报或者漏报事故、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罚 430270070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 第一百零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0 行政处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30270073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430270074W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 第三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的处罚 430270085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3 行政处罚 对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不齐的处罚  430270091W00 1.《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四条;

2.《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修订第四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4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处罚 430270095W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勘探、采掘施工等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违反规定未进行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5 行政处罚 对有重大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处罚  430270105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三条;

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炭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2005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备案等违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107W0Y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2019〕第2号)第四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报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7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430270111W00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62号)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承包单位违反规定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430270112W0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09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430270113W0Y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0号)第四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八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处罚 430270112W00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1 行政处罚

对转让、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行为的处罚

430270113W0Y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0号)第四十一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八条;

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3〕第65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露报、谎报或瞒报事故的处罚

430270131W00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21号 )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132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修改,2014年12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4 行政处罚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430270134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九条,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非煤矿山发包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137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规定标准,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有关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6 行政处罚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430270140W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四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430270152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70号)第九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规定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8 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试生产(使用)方案未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430270169W0Y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5号)第四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建设项目在申请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1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430270170W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九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发现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430270180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第九条,第一百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430270189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2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430270192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430270193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依法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处罚 430270195W00    《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5 行政处罚

未配备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处罚

430270203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条,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七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430270203W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条,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2015〕第80号)第二十七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第81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7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或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430270214W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第一百零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8 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处罚 430270221W0Y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29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罚

430270221W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430270221W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1 行政处罚

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430270221W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二条。 1.立案责任: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人员和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其他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30270227W0Y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5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的处罚 430270227W0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5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4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430270227W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第四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5 行政处罚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处罚 430270229W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立案责任: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6 行政处罚 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230W0Y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4年7月29日施行) 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或接受转让,冒用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7 行政处罚 对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230W02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430270230W0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二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430270234W00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 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发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0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241W00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5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29日总局第63号令修改,2015年2月26日总局第80号令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3.《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015〕80号)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安全培训机构违规行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1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430270262W0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4〕第13号)第八十九条。

2.《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9〕第20号)第三十九条。

3.《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2004〕第18号)第三十条。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1号)第五十一条。

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1〕第40号)第三十五条。

6.《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第16号)第二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5〕第1号)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发现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430270266W0Y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处罚

430270268W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7〕15号) 第二条,第五十一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保留
14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处罚

430270272W0Y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0〕第36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等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8.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9.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10.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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