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申请类行政权责清单(共3项)2021
发布时间:2021-01-26 11:41 信息来源:区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列号第101号、第102号;项目名称分别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章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

涉城市道路桥梁管线杆线绿地建设施工(含临时占用、挖掘)审批
(只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二十九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受理责任:公示行政许可要素、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格式范本,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设置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益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并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监管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七)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批准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考试成绩择优做出行政许可、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十)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其它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3

门店招牌设置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益阳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