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情形 |
1 | 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拒不停工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 | 行政强制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责任; 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履行强制拆除责任。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
(七)使用或者毁损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 ||||||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 ||||||
序号 | 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问责情形 |
2 |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 行政强制 |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 ||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责任; 对未按照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的,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 |||||
2、决定责任: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和复核,做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制作并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 | |||||
3、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履行强制拆除责任。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4、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情况。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四)违反法律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
(六)违法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
(七)使用或者毁损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
(八)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 ||||||
(九)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