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共40项)
发布时间:2019-11-22 19:06 信息来源:资阳区城管执法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 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乱倒乱泼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7号)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垃圾或者渣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  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第三十条: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 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5.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4 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挡外、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5 擅自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可处以罚款。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二十六条  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2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6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八条  有《条例》第三十七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7 擅自关闭、闲置、拆除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二)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3.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4.《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8 擅自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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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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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未按规定配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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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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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2.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3.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4.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2.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3.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4.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5.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6.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7.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8.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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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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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擅自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所收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O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5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或者违规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三)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四)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3.《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  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6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101号)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三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被损坏设施的实际造价赔偿。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7 对擅自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电杆上张贴、涂写、刻画和张挂物品的;(二)擅自在市区散发广告、宣传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三)建筑材料等堆放在护栏围档外的;(四)在市区乱倒垃圾、粪便、污水或者沿途燃放鞭炮、抛撒冥纸的;(五)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树叶、枯草的;(六)乱停、乱放交通运输工具,影响城市市容的;(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八)向车外抛弃、倾扫废弃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九)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不按指定地点倾倒渣土,或者渣土、沙石等沿途撒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施工场地的泥浆水未沉淀排入下水道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8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1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0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1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157号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2 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渣土...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3 违反公厕管理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4 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5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五)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6 未按照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的规定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责令当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内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7 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3.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五条  有《条例》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5元以上1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8 擅自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2.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七条  有《条例》第三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其罚款额度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29 擅自摆设摊点或者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65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十一)在市区内擅自设置屠宰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0 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1 损坏城市花草树木或者绿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 第二十九条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四)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5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有《条例》第二十七条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2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 第100号)第二十八条  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三十条  有《条例》第二十八条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30000元以下。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3 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九条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拆除,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第三十一条  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5元,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有《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行为,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为2000元以下。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4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5 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进行施工时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 (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 (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6 损害、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  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7 擅自进行市政公用设施作业和侵占、拆毁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处罚(不含供排水和燃气)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湖南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2号)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情况责令其改正,限期清除、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状,赔偿直接损失;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200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性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可以并处1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可以并处50元至500元的罚款:(一)未经审批同意作业、施工的;(二)侵占、拆毁、损坏市政公用设施的;(三)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倾倒垃圾、废物,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以及装置其他设施的;(四)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棚、盖房或者修建其他建(构)筑物,挖砂、取土、采石以及进行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安全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8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39 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问责情形
40 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益阳市资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 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事实和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制定专人负责,即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受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法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暂扣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暂扣财物单据的;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六)将罚款、暂扣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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