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现的失信行为的认定、调查处理和资金追回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为“申请人”)采取非诚信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行为。
第四条 失信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处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立案
管理中心在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疑似失信行为的,应暂时留存全部原始资料,予以立案调查,并告知申请人立案事由和陈述申辩的权利。同时在业务系统对其个人公积金账户进行限制标记,暂时限制其个人公积金账户办理提取和贷款业务。
(二)调查认定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资料进行真实性核查,对申请人提取、贷款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决定:
1.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对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拒绝受理申请人提取、贷款业务申请,并告知处理决定;
2.认定为非失信行为的,及时解除申请人个人公积金账户限制,同意受理申请人提取、贷款业务申请;
调查审核期为15个工作日。对赴外地或跨部门调取证据等复杂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人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人异议申请起1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中心组织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复审其补充证据,并作出最终处理决定。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管理中心调查、认定结果,并放弃申辩权。
第七条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管理中心可以对失信行为作出如下决定:
(一)通报所在单位,申请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同时报送纪检部门。
(二)对申请人失信行为进行惩戒,5年内暂停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惩戒期自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三)以失信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处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全额退回骗提骗贷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逾期未退回的,管理中心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将申请人失信行为信息报送本市社会征信体系或上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中心。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合同、发票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依据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有关权证凭证核查工作的通知》(益政办电〔2015〕29号)要求,管理中心通过事后凭证核查发现以失信行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缴存人切身权益的条款,作为住房公积金业务申请人诚信承诺内容列入提取审批表和贷款申请表醒目位置,确保申请人充分知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