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实施建设部令142号《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和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办理房地产估价分支机构备案,对在本省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在本地区登记的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所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分支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定程序
1、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
房地产估价机构提交的资质等级核定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2、申请核定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建设部。
申请核定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各市、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对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予以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对不予许可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档案需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三、分支机构备案程序
1、申请分支机构备案的,应当具备其中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分支机构备案,除应当提交《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交《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申请表》,同时上报已建立的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分支机构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应当与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一致。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分支机构备案证明。对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估价管理
1、房地产估价机构按《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2、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资产重组、企业改制、在建工程抵押、课税、城镇房屋拆迁、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各类房地产评估的业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承担。
3、房地产估价报告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与工商登记名称一致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至少有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章。
4、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活动,各市、州、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对不具有相应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不得受理有关业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在房地产估价活动中,违反《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将违法事实及处理建议及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5、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资质条件、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将被录入机构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被撤消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要继续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核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资质等级。
五、信用档案建设
房地产估计机构信用档案是湖南住宅与房地产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组成部分,由省建设厅统一建立。房地产估价机构(分支)应当按要求上报相关数据:
1、每季度首月10日前上报估价机构基本情况、上季度交付估价报告的评估项目情况、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等信息。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即时上报变更。估价机构基本情况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企业简介、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和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信息等。
2、外省、市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在省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按上述要求上报信息。
六、其他
本通知公布前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文件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省建设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