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7 11:16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

  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各地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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