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7 11:09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财税[201088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迸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现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接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造、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

  三、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对企事业单位、杜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五、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入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按照建保[2010]87号文件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公租房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八、上述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政策到期后将根据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情况对有关内容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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