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3-10-11 09:53 信息来源: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作者: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阳管理部 浏览量: 【字体: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益阳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和支持职工购房作用,减轻职工购房资金周转压力,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联合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支付购房定金,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后,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由市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核、录入系统并支付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职工购买新建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时,严格按照职能部门要求,在《商品房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实申报购房首付款构成,分别填写个人出资及住房公积金支付的具体金额。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中涉及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不得调整其首付款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住房公积金款项的6个月内未实现《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告登记、或预告登记后撤销预告登记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申请将购房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退回至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注销、拨付资金环节,涉及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由市住建局审核,在出具资金拨付通知单时,明确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退款部分,按照原路径退返的方式,确保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资金退回至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对违反承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局协助市公积金中心根据购房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及相关规定采取措施,确保由住房公积金支付的购房首付款资金原路退回至购房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

  四、本通知于2023年10月1日起在益阳市中心城区先行试点。各县市区条件成熟时,逐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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