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登记人员对口联系指导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18 09:47 信息来源: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作者:益阳市资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浏览量: 【字体:

益阳市资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关于明确登记人员对口联系指导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的通知

中心各成员、各乡镇自然资源专干:

为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精神,提高办事效率,减轻群众和乡镇自然资源工作人员往返奔波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路上的负担,有效促进业务申请资料的组织完善,切实履行好指导、督促与帮代办义务,特印发此分工方案与相关办事指南,请予参照执行

一、登记人员分别对口联系乡镇

   联系指导迎风桥镇            13973712138

赵江霞  联系指导茈湖口镇            13135079967

   联系指导新桥河镇            15973797748

龚庆云  联系指导张家塞乡            13973777090

唐素纯(王佳协助) 联系指导长春镇、沙头镇    18507378285

二、工作要求

1.对口联系人各自负责将不动产登记方面的法规政策、会议精神等传达贯彻落实到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经办人。

2.指导督促乡镇不动产登记业务按办事指南设定的流程与资料要求进行申报办理,对所联系乡镇的登记业务进行质量监测把关。

3.对乡镇所提问题释疑解惑,对相关意见予以整理、研究和答复。

4.请各乡镇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办公室明确一名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工作人员上报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时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对口负责人联系沟通。

三.农村不动产高频登记业务办事指南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利人亲笔签名);

2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验原件复印件,不动产窗口将随机抽取资料同公安户籍窗口核对信息);

3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资料(村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自行委托的测绘技术单位提供);

4 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竣工验收意见、房屋外景照片);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湖南资阳公众信息网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以下材料;

①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②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③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等婚姻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④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⑤继承人已死亡,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⑥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⑦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⑧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2)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还应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6)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进入审核环节,由初审人员在湖南公众信息门户网站、由登记申请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分别进行15个工作日公告。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3)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变更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建筑物、构筑物的,提交有批准权限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者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5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转移材料,包括:

1)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2)因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企业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的材料、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转移材料、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6 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7 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材料,包括:

1)土地或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提交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益阳市资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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