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缴存职工:
为贯彻落实 “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事,经研究决定,精简部分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经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职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套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时,无需提供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二、职工购房保证金退还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原所购房屋的《契税完税凭证》原件。职工家庭在益阳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可直接申请解冻保证金。
三、职工建造、翻建、扩建住房(农村)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建房所在地户籍证明原件。
四、职工购买期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需提供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总证复印件。
五、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政策中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