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入学原则
1.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的原则;
2.坚持以全日制公办学校接收为主的原则;
3.坚持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的原则。
入学要求
凡在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户籍所在地没有监护条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区)已取得居住证或房产证,并至当年8月底已在我市(区)实际居住三个月以上(隔代抚养、亲属寄养等其他类型的户籍、房产材料不能 作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同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取得从业证(本地工商营业执照或完善了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的合法有效用工合同)的,可在我区申请就学。入学时须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家庭户口本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父母双方或法定监护人有效居住证或房产证;
3.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从业证(本地工商营业执照或完善了社保缴纳及工资发放的合法有效用工合同)。
入学手续
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就读小学一年级、初中七年级的,由申请人在规定报名时间内(以区教育局招生公告公布的时间为准)持上述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实际居住地所属教育服务区域内的学校报名。若区域内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超出居住地区域内招生学校招生计划,则由招生学校统一 汇总造册,于8月29日报区教育局基教股,区教育局将根据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