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证》的办理流程
发布时间:2015-06-15 09:25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1、居委会对申请者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和调查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进行审核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

  2、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对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提出同意申请《儿童福利证》的建议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经审核确认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理由书面或口头解释清楚。

  3、区民政部门对申请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及时将《儿童福利证》发放到孤儿或孤儿法定监护人手中;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通知呈报单位,并说明理由各区县民政局统一将儿童福利证的发放情况(含孤儿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孤儿类别、证件编号、发证日期等)以表格形式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

  按照长民发[2007]61号文件精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救济,并收回《儿童福利证》:

  1、持证人年满18周岁的;

  2、持证人依法被收养的;

  3、持证人找到生父母的或者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注意事项:

  1、《儿童福利证》是其获得救助的凭证用来记录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及成长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在生活、教育、医疗、就业、住房等方面救助和优惠政策的情况;

  2、《儿童福利证》对符合申请的孤儿免费发放《儿童福利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转借他人;

  3、《儿童福利证》的使用记录由县级民政部门或经办人填写;

  4、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儿童的《儿童福利证》由所属机构统一保管社会散居孤儿的《儿童福利证》由孤儿法定监护人保管;

  5、《儿童福利证》应当妥善保管若有遗失,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办理补发手续。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