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享受社会救助情形
发布时间:2015-02-27 09:17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1、家庭主要劳动力有固定工资、已就业、已领取社保或已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均收入超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投资股票等有价证券或者有门面、经商等其它投资行为的;

3、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高档电器、贵重首饰等非生活必需品的;

4、提出申请前两年内出售和购置住房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5、家庭成员在高收费幼儿园入托,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

6、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务工的;

7、在城市,家庭成员在就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三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在农村,农村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且有责任田,无正当理由不耕种,导致所承包土地抛荒的;

8、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而不承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9、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未改正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10、有为获取低保家庭待遇故意拆分、合并户口等行为的;

11、拒绝配合审核审批机关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提供虚假证明的;

12、经县级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按有关程序认定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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