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1 14:59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污水处理力度改善城乡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按照“分步实施,三年到位”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在现有已开征的基础上对设市城市和“十一•五”规划拟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以下统称城市)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都要在今年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按照上述范围目前尚未开征污水处理费的城市按用户用水量每吨征收0.2元污水处理费,已开征的城市由现行每吨0.2元提高到0.4元。

  三、征收对象:由城市企业供水、自备水源(含江、河、湖、塘、水库、及地下水井等)取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入污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居民)都必须按规定交纳污水处理费。凡自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自行处理后的废水经市以上有权部门检测符合排放标准,又不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而自行排放江河、湖泊的免征污水处理费;需经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或排水管网排放的按规定的标准减半征收;对城镇居民中由民政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的特困户每月每户免收4吨水的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方式: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用户每月用水量计征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供水抄表数计算,由供水企业在收取供水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计量的按抄表数计算,无水表计量的按水泵铭流量和工作时间计算水量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征收。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暂按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同级财政支出由财政部门核拨,资金专款专用。

  六、各级城市排水行政管理部门按到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领票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票据。

  七、城市污水处理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应向居民、工商企业,尤其是用水大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告。

  八、本通知自二○○四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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