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须知
发布时间:2016-05-17 15:12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共娱乐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范畴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共娱乐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在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公共娱乐场所办理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是免费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