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义务植树绿化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7 15:50 信息来源:资阳区政府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全民义务植树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的要求为确保我省义务植树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两型”社会建设鉴于我省绿化费多年未作调整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绿化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对象:本省范围内男性18-60周岁、女性18-55周岁应义务植树但因故不能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非农业人口。
 
二、执收主体:省、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三、征收标准:每人每年3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10元。
 
四、收费的前置条件:由执收主体向应义务植树者发出义务植树的通知被通知的个人或其所在单位不能完成植树任务的,可申请缴纳绿化费。
 
五、免征范围:当地驻军(武警)丧失劳动能力者、残疾人员;享受社会低保人员、领取救济金的失业人员及无收入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免征的其他人员。
 
六、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当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按规定对收费进行公示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绿化费标准调整后其分成比例和资金用途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收缴绿化费是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配套措施此次绿化费标准调整后,各级执收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收费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
 
九、本通知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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